Page 124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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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票據問題
向付款銀行提示時, 恐難 獲付款。 故 執票人收受本票時,務 必注
意其 到 期 日及 發票 日 有無 倒置 ,以 免 滋 生 糾紛 。
Q 16
:票據上之大寫金額未記載「元」「正」或「元及正」字
時,該票據是否有效?
不能一 概 而論,如 大寫 未記 載 「 元 」「 正 」或「 元 及 正 」字, 小
寫 之號 碼 金 額 亦未 寫 「 NT$ 」時, 該 票據無效,銀行則以「法定
要 項不 全 」或「金 額 文字不清」等理由 退 票 ( 中 央 銀行業務 局
69.7.25 台 央 業字第 0932 號函 ) 。如 小 寫 之號 碼 金 額 有記 載
「 NT$ 」時,法院 實 務上有 認 為有效者 ( 最高 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 判決 ) ,亦有 認 為無效者 (60 年台上字第 2925 號 判決 ) ,
業字第
惟
央
號函、 目 前銀行則予照付 83.6.27 (83) 台 ( 中 央 銀行業務 752 號函、 局 71.3.9 (71) 85.12.20 (85) 台 央 台 央 業字第 296
業字第
1582 號函 ) 又 發票時, 常 有發票人在金 額 緊接 處記 載 「 正 」字而
漏 載 「 元 」字時,因執票人一時 疏忽 , 造 成提示時之 困擾 ,收受
時應 注 意。
Q 17 :票據上大寫金額不能更改,小寫金額可否更改?
可。但
票人留存印鑑。 改寫 後之 小 寫 金 額 應與 大寫 金 額相同 ,並在 改寫 處 蓋 用發
註:國庫支票大,小寫金額應相符,且不得更改;其他各要項如經
更改,須由發票機關於更改處加蓋全部印鑑 (請參考各金融機
構收受國庫支票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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