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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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票據問題



             向付款銀行提示時,           恐難   獲付款。    故 執票人收受本票時,務            必注
             意其   到  期 日及  發票  日 有無  倒置  ,以   免 滋 生 糾紛  。

             Q 16
                  :票據上之大寫金額未記載「元」「正」或「元及正」字
                    時,該票據是否有效?

             不能一    概 而論,如     大寫  未記   載  「  元 」「  正 」或「  元  及 正 」字,    小
             寫  之號  碼 金 額  亦未  寫 「 NT$  」時,   該 票據無效,銀行則以「法定

             要  項不  全  」或「金     額  文字不清」等理由         退  票   (  中  央  銀行業務  局
             69.7.25  台  央  業字第   0932  號函   )  。如  小  寫  之號  碼  金  額  有記  載
             「  NT$  」時,法院    實 務上有    認 為有效者      (  最高  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2304  號 判決  ) ,亦有  認  為無效者     (60  年台上字第      2925  號  判決  ) ,
                                                                 業字第
             惟
                                 央
             號函、  目  前銀行則予照付 83.6.27 (83)  台   (  中  央  銀行業務  752  號函、 局  71.3.9 (71)  85.12.20 (85)  台  央 台  央 業字第  296
                                   業字第
             1582  號函  )   又  發票時,  常 有發票人在金       額 緊接  處記   載  「 正 」字而
             漏  載 「 元 」字時,因執票人一時            疏忽  ,  造 成提示時之      困擾  ,收受
             時應   注  意。

             Q 17  :票據上大寫金額不能更改,小寫金額可否更改?

             可。但
             票人留存印鑑。  改寫  後之    小  寫  金  額  應與  大寫  金  額相同  ,並在  改寫  處  蓋  用發
             註:國庫支票大,小寫金額應相符,且不得更改;其他各要項如經

                  更改,須由發票機關於更改處加蓋全部印鑑 (請參考各金融機
                  構收受國庫支票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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