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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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票據問題



             者,自可不      負 票據上之     責任  。

             Q 10  :假冒他人名義發票或背書者,誰應負責?

             假  冒  他人  名義  發票或背書者,因未在票據上簽                  蓋  自己  姓名  或印
             章  ,自不    負  票據上之    責任  。但在    刑事   上應成立「      偽造   有  價 證券
             罪  」或「   偽造   文書」等    罪責   ;在民   事 上應   負 「 侵 權行為」之      損害
             賠  償 責任  。

             Q 11  :票據上金額之記載,如僅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時,付款銀行

                    是否付款?
             票據上使用號        碼  表示金  額  時,應使用機       械 方法  防止塗銷     ,並限於
             在票據上所印「金          額欄  」記   載  之,付款銀行始予付款,否則,付

             款金融業者為       防止弊端     ,可能以     違反  票據法   施 行  細 則第   3  條之規
             定,而    拒絕  付款,收受時宜        注 意之。

             Q 12  :未記載發票日或金額之空白票據,效力如何?

                                        欠缺
                                                                記
             票據為「
                                                            11
             除票據法另有   要  式證券」,如有 補充  規定  外 ,其票據應為無效  票據法所規定之   (  票  必要  第一項  載事  )  項,
                                                                      。發
             票年、    月 、 日及   金  額  ,  皆  為  絕  對  必要  記 載 之 事 項,如未記  載  ,其
             票據當然無效        (  最高  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2681  號 判 例、司法行      政
             部   69  司參  00968  號函  ) ,不宜收受此     類 票據。但如此種票據經他
             人  補充  記 載完   成,而轉入善意執票人之手時,發票人亦不得以                         該
             票據原    係欠缺   應記   載事  項為理由,對執票人主            張 票據無效      (  票  11
     104
             第二項    ) 。 故就  發票人之立     場 而  言 ,亦不宜簽發此種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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