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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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票據問題
者,自可不 負 票據上之 責任 。
Q 10 :假冒他人名義發票或背書者,誰應負責?
假 冒 他人 名義 發票或背書者,因未在票據上簽 蓋 自己 姓名 或印
章 ,自不 負 票據上之 責任 。但在 刑事 上應成立「 偽造 有 價 證券
罪 」或「 偽造 文書」等 罪責 ;在民 事 上應 負 「 侵 權行為」之 損害
賠 償 責任 。
Q 11 :票據上金額之記載,如僅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時,付款銀行
是否付款?
票據上使用號 碼 表示金 額 時,應使用機 械 方法 防止塗銷 ,並限於
在票據上所印「金 額欄 」記 載 之,付款銀行始予付款,否則,付
款金融業者為 防止弊端 ,可能以 違反 票據法 施 行 細 則第 3 條之規
定,而 拒絕 付款,收受時宜 注 意之。
Q 12 :未記載發票日或金額之空白票據,效力如何?
欠缺
記
票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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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票據法另有 要 式證券」,如有 補充 規定 外 ,其票據應為無效 票據法所規定之 ( 票 必要 第一項 載事 ) 項,
。發
票年、 月 、 日及 金 額 , 皆 為 絕 對 必要 記 載 之 事 項,如未記 載 ,其
票據當然無效 ( 最高 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2681 號 判 例、司法行 政
部 69 司參 00968 號函 ) ,不宜收受此 類 票據。但如此種票據經他
人 補充 記 載完 成,而轉入善意執票人之手時,發票人亦不得以 該
票據原 係欠缺 應記 載事 項為理由,對執票人主 張 票據無效 ( 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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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 。 故就 發票人之立 場 而 言 ,亦不宜簽發此種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