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P. 129
第二章 背書
人背書無 誤 」等字樣之記 載 ,請付款銀行付款 ( 台北市銀行公會
63.2.2 會業 0093 號函 ) 。
請 再 參 考 台 灣 票據交 換 所 96.3.14 台票 總 字第 0960002241 號函,
摘 要 如 下 :
各交
宜應行
換事
「未經受款人背書」 換單位 辦理「支票未 及 「背書不清、不 到 發票 日 ,本票 符 及 匯 票未 到到 期 日 」、 注
」票據交
意 事 項:
1. 參加交 換 之金融業者收受他行票據,在提出交 換 前,應 負責 審
核 票據上記 載事 項,支票未 到 發票 日 ,本票 及 匯 票未 到到 期 日
及 記 載 受款人票據未經受款人背書者,一律不得提出交 換 。
2. 受款人所為之背書與票據上所 載 受款人之文 義相 通,而文字 略
有 差異 ( 例如:所 載 為 大 華 公司,印 章 為 大 華股份 有限公司;
大 江紡 織 廠 ,印 章 為 大 江紡 織印 染廠 ) 或 稍 有 模糊 不清時,應
立即通知執票人
,經提出金融業者證明背書
簽 章 人簽 章 ,證明受款人背書無 補 正 ,或由提出交 誤 換 之金融業者自 願 加具有權
無
」理由
符 誤 之票據,應 退 票。 負 追償 責任 ,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清、不
Q 26 :背書時所蓋圖章本身刻有「收件之章」、「請領租金專
用」或「統一發票專用章」等表明專用於某種用途之字
樣,是否影響背書之效力?
背書時所 蓋圖章 本 身 刻 有「收件之 章 」、「請領 租 金 專 用」或
111
「 統 一發票 專 用 章 」等表明 專 用於某種用 途 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