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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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背書



           人背書無     誤 」等字樣之記       載  ,請付款銀行付款          (  台北市銀行公會
           63.2.2  會業  0093  號函  ) 。

           請 再  參 考 台 灣  票據交   換  所  96.3.14  台票  總 字第  0960002241  號函,
           摘 要  如 下 :
           各交

                                                                宜應行
                                                           換事
           「未經受款人背書」  換單位  辦理「支票未  及 「背書不清、不 到  發票  日  ,本票  符  及  匯  票未  到到  期  日  」、  注
                                                   」票據交
           意 事  項:
           1.   參加交  換 之金融業者收受他行票據,在提出交                  換 前,應    負責  審
              核  票據上記    載事  項,支票未      到  發票  日 ,本票   及 匯 票未   到到  期 日

              及  記 載 受款人票據未經受款人背書者,一律不得提出交                        換  。
           2.   受款人所為之背書與票據上所             載 受款人之文      義相  通,而文字      略
              有  差異   (  例如:所  載 為 大  華 公司,印     章 為 大 華股份    有限公司;

              大  江紡  織  廠 ,印  章 為 大 江紡  織印   染廠  )   或 稍 有 模糊  不清時,應
              立即通知執票人
                                              ,經提出金融業者證明背書
              簽  章  人簽  章 ,證明受款人背書無  補  正  ,或由提出交  誤  換  之金融業者自  願  加具有權
              無
                」理由
              符  誤  之票據,應  退  票。     負  追償  責任  ,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清、不
           Q 26  :背書時所蓋圖章本身刻有「收件之章」、「請領租金專
                  用」或「統一發票專用章」等表明專用於某種用途之字
                  樣,是否影響背書之效力?

           背書時所     蓋圖章    本  身 刻  有「收件之     章  」、「請領      租  金  專  用」或
                                                                              111
           「 統  一發票   專  用 章 」等表明    專 用於某種用      途 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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