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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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背書
樣,金融業者應請票據受款人與受託領款人 共同 簽 名完 成委 任
手續後,始予付款。 ( 中 央 銀行 73.12.14 (73) 台 央 業字第 1800
號函參照 )
Q 31 :發票人未記載受款人,但卻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若該票
據有人背書,銀行是否付款?
票據法第 30 條第二項規定:「記 名 匯 票發票人有 禁 止 轉讓之記
載 者,不得轉讓」, 故 業經記 載 受款人 ( 俗 稱 抬頭 人 ) 之票據,
發票人始得記 載 「 禁 止 背書轉讓」;因此,無論 係 由發票人或背
書人記 載 「 禁 止 背書轉讓」之支票,如未 填 寫 受款人,經提示付
款,其票背有 兩 個 以上之背書,參照票據法第 144 條 準 用上 述 規
定,付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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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字第 1202 號函; 仍 得予以付款 庫 支票管理辦法第 ( 中 央 銀行業務 19 條第 局 69.9.13 (69) 項 ) 台 央 業
Q31 之 1 :記名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且劃線之支票 ( 包括公庫
)
經註銷劃線後由該抬頭人持之以匯款人身分申請
支票
轉匯 予第三 人時,可否受理?
按記 名 並記 載 「 禁 止 背書轉讓」之 平 行 線 支票, 抬頭 人持之以 匯
款人
有「提請支付票款」
為
解
意 思 身分 申請轉 匯 予第 兼 三 人, 就 法理而 言 , 抬頭 「委請 人對付款行 匯 款」之意 社 之
及
表示,應可
思 , 又 平 行 線 支票經合法 撤 銷 平 行 線 後,執票人得自行向付款行
社 提示請付款行 社 提示請求付款;以支票轉讓或 抵 銷 者, 視 為支
票之支付,票據法第 126 條、第 109 條、第 139 條 Ⅰ 、 Ⅱ 項 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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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 故 付款行 社 應可受理。 ( 台北市銀行公會 71.8.31 會法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