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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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背書



           係 表明受款人為何人之記            載 而已,付款行於付款時,並不以背書
           之簽   章  應與票  面  受款人   欄 內 稱  謂 記 載 之 筆跡   或印  章  樣式均   相同  為

           要 件,   故就  「  憑  票支付」   欄 已  蓋 有受款人印      章  之支票,縱使受款
           人以簽    名  或  蓋  用不  同  樣式之印  章 背書,   倘  名義  上  相同  ,付款行應
                                            印鑑背書為理由而
           即受理,
           民 國  銀行公會  似  不得以受款人未以 90.4.18  全 一字  0917 相同  號函  )   退  票。  (  中  華
           Q 36  :支票背書人在票背簽章處加寫「保證人或                     連帶   保證人」字

                 樣時,其效力如何?
           票據法第      12  條規定,票據上記         載 票據法所不規定之          事  項,不生

           票據上效力。票據法關於支票,並無保證之規定。                          故  此項「保證
           人某某」之背書,
           (53.6.8  決議  ) 。    僅  生背書之效力,不生民法上之保證效力

           Q 37  :背書可否    附 記 條 件?

           背書   附 記條件者其條件        視 為無記   載  (  票  36)  。
           例如   甲將  本票背書轉讓與        乙 時  附 記「  貨到   始 負責  」  該  條件  視  為無
           記 載  。 圖 示如  下 :


           此票據讓與      乙            背書人:     甲
                              甲印
                                                甲印
           貨到   始 負 背書  責任         地   址  :          X  年 X  月 X 日
           票 面  金 額 祈 付            背書人:   址  :
                                   地
           票 面  金 額 祈 付            背書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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