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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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背書
係 表明受款人為何人之記 載 而已,付款行於付款時,並不以背書
之簽 章 應與票 面 受款人 欄 內 稱 謂 記 載 之 筆跡 或印 章 樣式均 相同 為
要 件, 故就 「 憑 票支付」 欄 已 蓋 有受款人印 章 之支票,縱使受款
人以簽 名 或 蓋 用不 同 樣式之印 章 背書, 倘 名義 上 相同 ,付款行應
印鑑背書為理由而
即受理,
民 國 銀行公會 似 不得以受款人未以 90.4.18 全 一字 0917 相同 號函 ) 退 票。 ( 中 華
Q 36 :支票背書人在票背簽章處加寫「保證人或 連帶 保證人」字
樣時,其效力如何?
票據法第 12 條規定,票據上記 載 票據法所不規定之 事 項,不生
票據上效力。票據法關於支票,並無保證之規定。 故 此項「保證
人某某」之背書,
(53.6.8 決議 ) 。 僅 生背書之效力,不生民法上之保證效力
Q 37 :背書可否 附 記 條 件?
背書 附 記條件者其條件 視 為無記 載 ( 票 36) 。
例如 甲將 本票背書轉讓與 乙 時 附 記「 貨到 始 負責 」 該 條件 視 為無
記 載 。 圖 示如 下 :
此票據讓與 乙 背書人: 甲
甲印
甲印
貨到 始 負 背書 責任 地 址 : X 年 X 月 X 日
票 面 金 額 祈 付 背書人: 址 :
地
票 面 金 額 祈 付 背書人:
11
9
地 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