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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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發票
未被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但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況中
者,不在此限。
2. 法人: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成立,並向主管機關辦妥登記
者。例如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各種公司。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例如合夥組織之商號。
Q 2 之 1 :盲人申請開立支存戶,應如何處理?
凡盲人申請開立支存戶,以另委代理人方式辦理為宜,即:
1. 請其出具授權書,並辦理公證手續。
2. 印鑑內留存代理人一式印鑑有效,並加註某某人 ( 即盲人 ) 代
理人字樣。
凡開發票據或簽發有關文件,均須按上列印鑑使用辦法辦理。
3.
( 台北市銀行公會 65.2.19 會業字第 0178 號函參照 )
Q 2 之 2 :合夥商號是否需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設立支存戶?
多 數 人欲合夥 投 資 事 業,可依民法第 667 條之規定,由合夥人 籌
組商號,並依 同 法第 671 係 之規定 選任 一人為商號之 負責 人,參
酌 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 ( 目 前為支票存款戶處理規 範
第
商號
全
明示支存戶為合夥人 2 條 ) ,以其 負責 人 名義 申請開戶 有之 ( 財產 ) 名稱 而以所有合夥人之印 可 併 列於戶 名 , 俾
同共
體公
鑑留 作 發票人印鑑,即可 達 成內 部控 管合夥 財 務之 目的 ,而無須
以 全 體合夥人之 名義 設立支存戶之 必要 。 ( 台北市銀行公會
72.1.31 會法字第 0814 號函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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