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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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發票



              未被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但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況中
              者,不在此限。

           2.   法人: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成立,並向主管機關辦妥登記
              者。例如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各種公司。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例如合夥組織之商號。
           Q 2 之 1 :盲人申請開立支存戶,應如何處理?

           凡盲人申請開立支存戶,以另委代理人方式辦理為宜,即:
           1.   請其出具授權書,並辦理公證手續。
           2.   印鑑內留存代理人一式印鑑有效,並加註某某人                        (  即盲人  )   代

              理人字樣。
              凡開發票據或簽發有關文件,均須按上列印鑑使用辦法辦理。
           3.
              ( 台北市銀行公會       65.2.19  會業字第   0178  號函參照    )

           Q 2 之 2 :合夥商號是否需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設立支存戶?

           多 數  人欲合夥    投 資 事  業,可依民法第         667  條之規定,由合夥人         籌
           組商號,並依       同 法第    671  係 之規定   選任  一人為商號之       負責  人,參
           酌 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    (  目 前為支票存款戶處理規         範

           第
                                               商號
                               全
           明示支存戶為合夥人  2  條  ) ,以其  負責  人  名義  申請開戶  有之   (  財產  )  名稱 而以所有合夥人之印 可  併  列於戶  名  ,  俾
                                      同共
                                 體公
           鑑留   作  發票人印鑑,即可        達 成內   部控  管合夥    財  務之  目的  ,而無須
           以  全  體合夥人之      名義   設立支存戶之         必要  。  (  台北市銀行公會
           72.1.31  會法字第   0814  號函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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