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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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票據問題
Q 1 :票據與借據比較,有何不同?
票據為「無因證券」,執票人善意取得票據時,縱令發票之原
1.
因無效,亦可行使票據權利。但借據其發生之原因無效時,借
據持有人即不得行使債權。
2. 票據為「流通證券」,得依背書或交付之方法而自由轉讓,毋
須通知前手。借據所表彰之債權讓與時,非經通知,對債務人
不生效力。
3. 票據可持向金融業者辦理貼現等融資,借據不可。
4. 支票、委託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其執票人得逕向付
款金融業者提示,請求給付票款,亦得請往來金融業者代收後
5. 即存入自己帳戶,取款方便且可減少現金存取之風險。
票據不獲付款時,不論債務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何,均得
向付款地法院起訴;借據所表彰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原
則上應向債務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6. 給付票款之訴,法院應依職權為宣告假執行之條款已刪除 ( 民
訴 389 第一項 ) ,其與返還借款之訴均需提供擔保後始能假執
行。
7. 本票不獲付款,欲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借據則否。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凡年滿二十歲,或雖未滿二十歲而已結
1. Q 2 :何人可以簽發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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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之人均有行為能力;惟被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或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