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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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第 6 章第 6.3 節信用評級已說明了銀行對借款戶信用評級時,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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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相關信用評等機構的評等資訊,或參考本書所提評價構面與評價要素據

               以評析借款戶的信用等級。至於借款戶的信用資料,按國內目前銀行做法,                                            信用回復重生

               除依內部徵審制度辦理徵信與審查作業外,對借款戶信用資料的獲取,多以

               聯徵中心的個人或企業信用資料為主要參考項目。借款戶的放款逾期延滯

               紀錄、信用卡或現金卡遭強制停卡、票據退票或遭列拒絕往來戶等不良紀錄

               者,均影響其信用的維持。至於該等信用不良資料的註記與揭露,如前所提
               「事後借款戶縱使先行還清逾期款項、繳清信用卡欠款、聲請撤除查封限制

               及退補票據應兌款項等,惟按聯徵中心對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規定或地政

               閱覽資料註記而言,縱使往來情形已為正常,舊有歷史不良紀錄仍將揭露一

               段期間」,聯徵中心為了充分保護信用當事人的權益及協助當事人信用的重

               建,該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間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

               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了。

                   銀行借款或核發信用卡給信用當事人,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需要瞭解當

               事人過去一段時間的信用狀況;而當事人為避免違約紀錄成為自己日後不容

               易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與銀行往來期間應會盡力履行契約義務。所以
               一般先進國家均需要有一個信用資料的揭露制度,讓銀行及當事人互相瞭

               解,但是如果長時間揭露當事人的負面資料,當然不利於當事人與銀行往

               來。因此,聯徵中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

               較好的先進國家之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檔案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該規

               定亦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備,並予公告)。當資料揭露期限屆至,聯徵中

               心會以電腦程式控管並自動停止揭露利用各該資料,不再提供會員金融機

               構查詢,惟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則不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
               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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