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P. 343
本書第 6 章第 6.3 節信用評級已說明了銀行對借款戶信用評級時,可參
10
考相關信用評等機構的評等資訊,或參考本書所提評價構面與評價要素據
以評析借款戶的信用等級。至於借款戶的信用資料,按國內目前銀行做法, 信用回復重生
除依內部徵審制度辦理徵信與審查作業外,對借款戶信用資料的獲取,多以
聯徵中心的個人或企業信用資料為主要參考項目。借款戶的放款逾期延滯
紀錄、信用卡或現金卡遭強制停卡、票據退票或遭列拒絕往來戶等不良紀錄
者,均影響其信用的維持。至於該等信用不良資料的註記與揭露,如前所提
「事後借款戶縱使先行還清逾期款項、繳清信用卡欠款、聲請撤除查封限制
及退補票據應兌款項等,惟按聯徵中心對信用資料的揭露期限規定或地政
閱覽資料註記而言,縱使往來情形已為正常,舊有歷史不良紀錄仍將揭露一
段期間」,聯徵中心為了充分保護信用當事人的權益及協助當事人信用的重
建,該中心提供銀行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的揭露時間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
過後就不會再揭露了。
銀行借款或核發信用卡給信用當事人,為了降低交易風險,需要瞭解當
事人過去一段時間的信用狀況;而當事人為避免違約紀錄成為自己日後不容
易向銀行借款或申請信用卡,與銀行往來期間應會盡力履行契約義務。所以
一般先進國家均需要有一個信用資料的揭露制度,讓銀行及當事人互相瞭
解,但是如果長時間揭露當事人的負面資料,當然不利於當事人與銀行往
來。因此,聯徵中心依據法令規定並參考信用資訊制度與資料保護法治發展
較好的先進國家之相關規定,訂定當事人資料檔案揭露利用期限規定(該規
定亦報請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備,並予公告)。當資料揭露期限屆至,聯徵中
心會以電腦程式控管並自動停止揭露利用各該資料,不再提供會員金融機
構查詢,惟當事人對金融機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則不因資料揭露期限屆滿
而消滅。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