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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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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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者:自毀諾/終止日起加 3 年,惟不超過個
別協商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信用回復重生
( 三 ) 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自該筆債務清償日加
1 年,惟不超過該筆債務毀諾日加 3 年。
六、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3
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之 1 第 1 項 之法定授權規
定,准許金融機構以「本人」名義代理當事人查詢其本人之信用報告(民法
第 10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1 款及 10 條參照)。其查詢依據有別
於以「非本人」名義、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當事人之信用資料(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2 款參照),故聯徵中心所提供當事人本人查詢之信用
報告資料範圍,係包括聯徵中心尚未自資料庫中刪除、但並未揭露予銀行為
授信條件審查利用目的之過時資料,以利債務人檢視釐清並製作符合其債
務關係之債權人清冊。
七、保證資料
保證人資料隨同主債務人之資料揭露,但如保證人經由債權金融機構
表示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消滅(包括主債務已清償,債權人更換保證人或免除
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等),並由該債權金融機構函請求聯徵中心停止利用該保
證人之保證資料時,該中心會將其保證資料不予揭露。
聯徵中心是否會提供超過揭露期限之資料供銀行查詢?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
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之 1 第 1 項:債務人請求協商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
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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