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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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事業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此,聯徵中心於個人資料揭露期限屆滿時,即停止處理及利用該個人資
料,不再提供銀行查詢,但如銀行基於訴訟必要,有調閱超過揭露期限之過
時資料之必要者,得透過具強制處分權或調查權之司法機關核判必要性後,
以公函向聯徵中心調閱,作為銀行與資料當事人間訴訟爭訟之相關書證。
信用資訊揭露期滿後,為何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仍有不良記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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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金融機構基於經營策略及風險管理需要,往往本身也建置有內部的信
用資料庫。因此,如果在聯徵中心申請的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因資料揭
露期限屆滿而無紀錄,但在向金融機構申請往來時,卻被告知過去的不良紀
錄,其實是因為金融機構本身還保有該項紀錄所致。另銀行辦理授信業務,
將綜合審查借款戶的品格、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未來展望等因
素,並注意風險訂價及依照銀行授信準則辦理。且金管會也已多次發函重
申,當事人於聯徵中心之信用紀錄,非為銀行授信准駁的唯一依據。因此,
如前所述借款戶縱使已將債務清償完畢,信用不良紀錄還不會馬上予以刪
除!
聯徵中心蒐集、建置之個人資料,係依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
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報經金管會核備,各項資料
均有一定之揭露期間,故不論正面或負面資料均需屆滿期間後方得停止揭
露,並非債務清償後,信用不良紀錄即可以馬上刪除。個人或企業於聯徵中
心不再揭露其不良信用資料後,應對其信用的重建,需有更正面積極的態度
去重建與維持;珍惜信用的回復,以重新建立市場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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