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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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至於聯徵中心揭露信用當事人的信用紀錄期間多久呢 ?



               █   一般依不同債權有其不同的揭露期限,目前聯徵中心依據主管機關金管
                  會訂定之「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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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款規定 」,報經該會核備之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利用範圍為:

                   一、 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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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二、 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
                       期間為:


                       ( 一 )  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 3 年,但呆帳紀
                             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 5 年。


                       ( 二 )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 3 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

                             露 3 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

                             之日起揭露 6 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
                             解除之日起揭露 6 個月。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
                             起揭露 10 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 4

                             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 10 年。

                       (四)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 5 年。但款項未

                             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 7 年;

                             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 6 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




               2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日前檢具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開始營業日期。
                二、對外提供服務時間。
                三、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及其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
                四、災變備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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