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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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 12 月 31 日合

              計直接持有 CFC 股份或資本額達 10% 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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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C 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 CFC 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
              營利所得,與本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
                                                                                 會計師顧問專章
              基本所得額。 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者,免予計入。

                  個人 CFC 制度實施前後之課稅影響,詳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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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C實施前                       CFC實施後



               臺             甲個人於低稅          臺             甲個人須按直
               灣   甲個人       負國家或地區          灣   甲個人       接持股比率計
                             成立 CFC ,將                     算 CFC 之營利
                             A 公司分配之                       所得,計入基
                             盈餘保留在                         本所得額 1,000
                       100%                         100%
                             CFC,規 避 原                     萬元,課徵基
              低稅             應繳納之基本        低稅              本稅額 66 萬
              負國 B公司         稅額            負國 B公司          元。
              家或    (CFC)                  家或    (CFC)
              地區                           地區


                       10%      分配股利                10%      分配股利
                                1,000萬元                      1,000萬元
                A                            A
                國   B公司                      國   B公司


                 *A公司Y1年稅後盈餘1億元               *A公司Y1年稅後盈餘1億元
                 *股東會決議全數分配                   *股東會決議全數分配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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