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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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 12 月 31 日合
計直接持有 CFC 股份或資本額達 10% 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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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 CFC 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
營利所得,與本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
會計師顧問專章
基本所得額。 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者,免予計入。
個人 CFC 制度實施前後之課稅影響,詳下圖:
9-2
CFC實施前 CFC實施後
臺 甲個人於低稅 臺 甲個人須按直
灣 甲個人 負國家或地區 灣 甲個人 接持股比率計
成立 CFC ,將 算 CFC 之營利
A 公司分配之 所得,計入基
盈餘保留在 本所得額 1,000
100% 100%
CFC,規 避 原 萬元,課徵基
低稅 應繳納之基本 低稅 本稅額 66 萬
負國 B公司 稅額 負國 B公司 元。
家或 (CFC) 家或 (CFC)
地區 地區
10% 分配股利 10% 分配股利
1,000萬元 1,000萬元
A A
國 B公司 國 B公司
*A公司Y1年稅後盈餘1億元 *A公司Y1年稅後盈餘1億元
*股東會決議全數分配 *股東會決議全數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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