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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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際管理處所 (PEM) 制度

                  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視同本國企業

              申報所得稅,實際管理處所應同時符合下列三大條件:

                                                                                9
                 (1) 公司實際經營者為台灣個人或台灣公司。
                 (2) 會議記錄、財務報表及相關帳冊儲存在台灣。
                                                                                 會計師顧問專章
                 (3) 在台灣執行主要經濟活動。


                  境外公司課稅年度依據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 5 條等相

              9-7
              關規定,係向主管稽徵機關登記後實施課徵,相關法源如下:

                       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五條


                 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進行查核時,就
                 其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應負舉證責任。但作成重大管
                 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外國營利事

                 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稅法及本辦法規
                 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此免除。
                 ...

                 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
                 外國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 核定之翌日起一
                 個月內,自行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

                 人或境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負責
                 人,檢齊前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向該境內居住個人戶
                 籍所在地或境內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實際

                 管理處所登記,並自登記日起適用;未於期限                                     141
                 屆滿日前辦理登記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適用。
                 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由稽徵機關依前三項規

                 定查核認定外國營利事業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
                 定者,應報 經財政 部 核准;必要 時,財政部 得再延

                 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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