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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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CFC)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 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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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外低稅負國家 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
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 會計師顧問專章
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
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
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
所得額課稅:
一、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
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
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前項之關係企業當年度適用第四十三條
之四 (PEM) 規定者,不是用第四十三條
之三 (CFC) 規定
4.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
個人投資境外公司,除了境外公司有實際營運活動或者盈
餘低於 700 萬元以外,皆應按境外公司淨利乘上持股比率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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