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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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CFC)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 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
                                                                                9
                  國境外低稅負國家 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
                  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                                          會計師顧問專章

                  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
                  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

                  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

                  所得額課稅:
                  一、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

                      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
                      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前項之關係企業當年度適用第四十三條
                  之四 (PEM) 規定者,不是用第四十三條

                  之三 (CFC) 規定





              4.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

                  個人投資境外公司,除了境外公司有實際營運活動或者盈

              餘低於 700 萬元以外,皆應按境外公司淨利乘上持股比率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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