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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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際管理處所 (PEM) 制度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 (PEM) 在我國境內之外國

               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扣繳。其違反規

               定者,適用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處罰規定,相關圖示如
               下:
     ︽高資產顧問篇︾   9-2

                            企業所得
                                           營所稅免繳納


     〡
     第三篇                                   視同海外所得
                    境       薪資或盈餘分配
                                          超過670萬課20%
     國際             外                                        實施前
                    公                                        實施後
     CRS 規範、反避稅條款與公司特別法
                    司       企業所得             營所稅20%





                            薪資或盈餘分配        視同國內所得
                                              (5~40%)



                   實際管理處所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

                 (1)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

                    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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