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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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際管理處所 (PEM) 制度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 (PEM) 在我國境內之外國
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扣繳。其違反規
定者,適用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處罰規定,相關圖示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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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
營所稅免繳納
〡
第三篇 視同海外所得
境 薪資或盈餘分配
超過670萬課20%
國際 外 實施前
公 實施後
CRS 規範、反避稅條款與公司特別法
司 企業所得 營所稅20%
薪資或盈餘分配 視同國內所得
(5~40%)
實際管理處所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
(1)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
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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