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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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

                    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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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                                      會計師顧問專章

              負 ( 稅率低於 14%) 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
              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

              為 CFC,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

              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

              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1) CFC 於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2) 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 ( 以下同 ) 700 萬元以

                    下。

                  相關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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