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NO.133銀行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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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cial Report








               項次       原則                                     應注意加強事項
                                 3.1    非保本基金之銷售文件應注意勿誤導投資人為保本商品;文宣應衡平表達基金涉
                      廣告招攬           及之風險及費用。
                三
                      真實原則       3.2    基金公開說明書所揭露事項,應確認其內容之真實性。
                                 3.3  不得以不當話術進行招攬或行銷。
                                 4.1  客戶風險屬性評估表之設計,應能有效辨識客戶之風險承受度。
                                 4.2  應確實辦理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並經客戶確認評估結果。
                                 4.3  應覈實核給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及評估客戶財力。
                       商品或       4.4  應確實辦理專業法人資格之認定。
                四    服務適合度       4.5  應確實辦理商品上架前之審查,並依規辦理商品屬性評估(KYP)。
                        原則       4.6  對於可能損及本金之金融商品,應注意商品名稱及屬性分類之妥適性。
                                 4.7  應落實辦理保險商品適合度作業。
                                 4.8  應確實填寫業務員報告書,並落實瞭解消費者對商品之適合度。
                                 4.9    應維護弱勢及身心障礙者之金融消費權益,並提供適當之金融友善服務措施。
                                 5.1  對帳單揭露事項應完整,並確實通知客戶。
                                 5.2  對應付予保戶之款項,應建立定期檢核通知機制。
                     告知與揭露       5.3  銷售文件應注意風險預告,並以適當方式使客戶確認已接收完整訊息。
                五
                        原則       5.4  商品銷售文件應揭露風險警語或重要事項。
                                 5.5  辦理電話行銷應確實告知重要事項及協助客戶瞭解商品。
                                 5.6  應建立商品銷售後之預警及通知機制。

                                 6.1  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之風險應確實告知。
                       複雜性       6.2  承作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應建立客戶風險集中度控管機制。
                       高風險
                六                6.3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核予最高風險評級。
                      商品銷售       6.4    不應主動協助客戶拆分交易進行額度安排,並應建立有權交易人員之確認程序。
                        原則
                                 6.5  應確實審核客戶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避險需求及風險承受度。
                                 7.1    對金融商品銷售人員之績效衡量,應將稽核缺失、客戶紛爭、KYC等非財務指標
                                     納入考量。
                     酬金與業績
                七                7.2    對商品銷售獎勵核給,應注意勿僅以業務人員業績目標達成為計算基礎。
                      衡平原則
                                 7.3  不應對特定金融商品給予較高獎酬,以維銷售專業性及中立性。
                                 7.4  對業務員獎金發放應建立妥適之分批遞延發放方式。
                                 8.1  應建立客戶申訴處理機制。
                      申訴保障
                八                8.2  應妥善處理客戶申訴案件。
                        原則
                                 8.3  應落實客訴案件之後續管理及陳報作業。
                                 9.1    應建立業務人員相關證照及經歷等資格條件之控管機制,並確實依規定由具備資
                      業務人員
                九                    格條件之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專業性原則
                                 9.2  應確實辦理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金管會

              比逐漸下降,財富管理業務手續費收入占比上                             機制的調整,避免理專持續向客戶進行不當
              升,引導銀行業或理財專員的行為變成追逐手                             行銷。
              續費收入的銷售導向,建議對於理財專員的獎                                  除了經營文化與問責機制上的防弊,近年

              酬制度加以評估與檢討,甚至提升到理專管理                             來計算與儲存技術的進步,也使得原本只是概





         52   台灣銀行家202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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