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NO.118銀行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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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專案小組,參酌前述國際規範與主要國家
                                                                   表3   亞太已開發國家
              作法,同時考慮我國金融環境,在2019年6月
                                                                        D-SIBs資本適足要求
              27日公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
              辦法」修正草案及我國D-SIBs規劃初步篩選名                                                           D-SIBs
                                                                   國家/           D-SIBs
              單,包含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台北富邦、兆                                  地區        資本適足要求           存款市占
                                                                                                 合計
              豐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5家銀行雀屏中
                                                                            2%法定緩衝+2%
              選,但排除臺灣銀行與土地銀行等政府100%持                                台灣          內部管理             30%
              有的。待「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                                  香港         1%至 2.5%          68%
              法」修正發布,將再正式公告指定D-SIBs,後續                             新加坡            2%             90%
              也將定期檢視D-SIBs名單。                                       日本        0.5%至 1.5%         45%
                  目前規劃對D-SIBs的額外資本適足要求為風                          澳大利亞            1%             76%
              險性加權資產的4%,其中包含2%的法定緩衝                                        1%(目前,可能增
                                                                    南韓                           75%
              資本以及2%的內部管理資本,並以普通股權益                                             加至 2%)
                                                                 資料來源:惠譽與金管會網站
              第一類資本支應,詳見〔表3〕,原則上自被指
              定之次年起可分4年提列。其中內部管理資本並
              非強制要求,若銀行沒有達到此要求,將來可                             用體質與評等有較為正面的影響,也能降低籌資
              能視經濟情況研議調整。這4%的額外資本適足                            的成本。
              要求上路後,台灣的D-SIBs須達到11%的普通股                             經過9月中旬金管會與5家入選金融機構的
              權益資本比率、12.5%的第一類資本比率以及                           充分溝通後,相信將會釐清業者部分疑慮,同
              14.5%的資本適足率要求。此外,還要求D-SIBs                       時盡可能讓雙方的關切重點與發展目標取得聯
              申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說明銀行發生資                             集,期望兼顧金融體系健全、實體經濟發展等

              本不足情形時之應變措施,以及每年應辦理2                             政策目標,又能照顧銀行業股東、員工、存款
              年期之壓力測試。                                         大眾的權益。金管會除了對D-SIBs強化監理之
                                                               外,也將採行差異化管理措施協助D-SIBs發展
              釐清業者疑慮  從容面對挑戰                                   相關業務,諸如業者關心的不動產擔保債權適
                                                               用LTV(Loan  to  Value)法、鼓勵並協助銀行採
                  正由於對D-SIBs的較高資本適足要求,可                        行IRB法(The  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
              能使部分銀行認為除了是一種榮譽外,也擔心是                            等。最後,希望透過D-SIBs新資本適足與分級
              「贏家的詛咒」(Winner's  Curse),反而比較不                   管理制度的實施,讓銀行業者有強健資本得以
              想追求併購機會,影響台灣金融機構打造亞洲區                            從容面對將來的挑戰,「強到不會倒 」 , 也

              域型銀行的意願。再者,相較於亞太地區其他條                            期望藉由主管機關給予的配套協助與政策鼓
              件類似的國家,台灣D-SIBs存款總額占整體銀行                         勵,讓銀行業者將來能透過業務與布局的多
              體系的比重較小,但額外的資本適足要求反而偏                            元極大化獲利,「好到不會倒」!(本文作者
              高。不過,較高的資本適足要求,對銀行業的信                            為台灣金融研訓院傳播出版中心副所長)





                                                                                         台灣銀行家2019.10月號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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