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證券化法令彙編
P. 30

20   證券化法令彙編




                           創始機構以前三目所定資產與信託業成立信託

                            契約所生之受益權。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債權。
                     三、證券化:指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

                         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
                         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

                     四、特殊目的信託:指依本條例之規定,以資產證券
                         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

                     五、特殊目的公司:指依本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之股份
                         有限公司。

                     六、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
                         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
                         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

                         權持分     (  以下分別簡稱本金持分、收益持分                   )   之
                         權利憑證或證書。
                     七、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

                         畫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
                         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八、資產池﹕指創始機構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
                         目的公司之資產組群。
                     九、殘值受益人﹕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清償後

                         ,對資產池之賸餘財產享有利益之人。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