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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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證券化法令彙編
創始機構以前三目所定資產與信託業成立信託
契約所生之受益權。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債權。
三、證券化:指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
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
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
四、特殊目的信託:指依本條例之規定,以資產證券
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
五、特殊目的公司:指依本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之股份
有限公司。
六、受益證券:指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依資產信
託證券化計畫所發行,以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
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受益
權持分 ( 以下分別簡稱本金持分、收益持分 ) 之
權利憑證或證書。
七、資產基礎證券:指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
畫所發行,以表彰持有人對該受讓資產所享權利
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八、資產池﹕指創始機構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
目的公司之資產組群。
九、殘值受益人﹕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清償後
,對資產池之賸餘財產享有利益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