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證券化法令彙編
P. 34
24 證券化法令彙編
明
定得擔任特殊目的信託
2
項
主體
,必
契約
受託機構之
、第
十
主 管機關 須 為
依信託業法規定,得經營信託業務之信託業,且應經
認 可之信用 評 等機構 評 等 達 一定等 級 以上者為限。
【行政函令】
一、合成型擔保債務證券之受託機構,應於每半年檢視該外幣債券
資產所包含之信用連結標的之信用評等狀況,將結果通知各受
益人並函報金管會 金管會 95.6.29 金管銀 字第 0954005180 號函
主
旨
:關於
貴
辦理。請
請依 說明 行發行之債券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 查照 。
說 明 : 貴 行擔任債券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應以 善
良 管理人之 注 意 , 處 理信託事務。該等信託相關資產 池 之
外幣 資產如屬合成 型 擔保債務證券 (Synthetic CDO) 者,
於發行日 起每 半 年檢視 該 外幣 債券資產 所 包 含 之信用 連 結
標的之信用 評 等 狀 況, 將結果通知 各 受益人並 函報 本會。
二、證券商擔任創始機構,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基於避險需要得與經核准辦理新臺幣信用違約交換
業務之金融機構進行新臺幣信用違約交換交易之應辦理事項
金管會 95.3.21 金管證二字第 0950001444 號函
主 旨 :證券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因信用增 強
目的而持有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基於 避 險需要得與
經核准辦理新 臺幣 信用 違約 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