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證券化法令彙編
P. 37
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27
股關於
普
通
盈
分 派 。 餘為現金及 撥 充資本之 分 派 及資本公 積 為 撥 充
資本之
發行公司 對 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特別股或其他債務,未 曾
發生有 違約 或 遲延支付 本 息 之事 實 ,且發行前 3 年度 或 開 業
不及 3 年 之 開 業 年度 課稅 後 之 平 均 淨利, 達 預 定發行之特別
股應 負 擔股 息 總額之 300% 。
發行人之 長 期債務信用 評 等 須達約 當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 定 A+ 級 或中 華 信用 評 等股份有限公司 評 定
twA+ 級 以上,但發行 私 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不在
此限。 點 債權 所 需之一定條件,包 括 :
四
、第一
以
題 協助 債券 型 基金 處 理 結 構 型 債券與 搭 配向債券 分割 本金債券流動性 基金收 購同 問
非
額
為前提。
屬上
型
條件者,應
開
之 結 構 型 債券與 分割 本金債券。
債權屬本 息逐 期 攤還 之現金流量 型 外 國證券化債券者 ( 例如住
宅貸款擔保證券, 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
占 證券化資產組合之 初 始 比 例不得超過 60% ;債權屬 外 國 政
府 債券、 外 國公司債、 外 國保本 型連 動債券或其他之 外 國證
券化債券者, 占 證券化資產組合之 初 始 比 例不得超過 50% 。
債權屬 外 國證券化債券,除 連 結原對 應資產組合之信用風險
外
,不得
於股權、股價等其他風險,或為
之 再次 證券化 連 結 ( 即 Synthetic Cash CDO^2 或 Synthetic CDO^2) 非 現金流量 型
之債券。現金流量 型 再次 證券化債券以 房 貸債權擔保證券化
債券 (RMBS CDO) 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