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風險管理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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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風險





              司,則    母  公司就不     適合   擔  任該  信用風險的       保  障  者  ,因為

              母子   公司多    半  會同時發生      危  機。如此一來,即使有              母  公
              司的信用

                                                  ,並
                                        程
                                                         有所謂
                          低
                                                                雙
                                                                   重
              的風險,降     保  障  ,其風險降 母  公司的  低  的效果  已  至  多也 沒  僅  是  從  子  公司 違
                            到
                                           度而
              約  效果。
                   在  巴塞爾協     定中,所承認的          合  格  保  證  人或是信用    保
              障  提  供者主   要為   主  權  國家  、風險    較  債務人   低  的金融機構
              等,並    無評   等的   限制   。其  主  要  原  因為政   府  機構與金融機
              構一   般  來  說  與一  般  產業的  連  動  較  弱  ,且在法    令規  定下,
              其經營也      較  為  保  守  ,所以會   較  一  般  的公司行    號  更適合   成
              為信用風險的承          保  人。因此,在特定條            件  滿  足下,   受  到

              金融機構      保  證  的債務,可以       適  用  雙  重  違約  條  款  ,可以承
              認

                                                       優
                                                            的外部
                                                                     等
                        要成為
                     想
              係人, 極  低  的預期損失及資本。另外  合  格  保  證  人,則  若  一  般  企業 良  母  公司或  評  關
                                                    有
                                                  須
                                                必
              (S&P A-  以上  )  ,並且  沒  有  雙  重  違約  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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