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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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
               應
            構
                 63 非 。該條第二  機  關」,即 之條  項 約  使協助  定  查  緝  洗錢犯罪  、 執  行  也  不能「 犯罪所得財  沒收  依第  分
               」
            享
                                                         或
                                                                  織
                                                    機
                                                           國際組
                                                       構
                                               府
                                 規定,外國政
                      簽訂
                 條所
            十四
                                                         沒收
                                               我國
                                          協助
                                  或協
                                                                  或
                              者
                                                      財
                      上
                    產
                 財
                                                         產
                         利
                           益
                                                                     一部
            物或
                                ,法務部得將該
                                                           之全部
                                                 沒收
                                                                     ,  若
                                「國際
                                               享
            撥
                    享
                                                 」。依其法條文義
                                            分
                 分
               交
                                       沒收
                           可謂
                      之,
            外國政
                                國際組
                                          依第
                                       織
                      、
                           構
                         機
                                                                  條
                              或
                    府
                 64 分 ,並  分 協助  該 我國  財 執 個新措 原  為 益之一部  方  十四  的是合作 條與我國 制毒品犯罪  破  簽訂  訂  和  約  或
                                           洗錢犯罪不法財
                                                                  產
                                                                     上
               定
                                                                財
            協
                                      沒收
                                                           物或
                                                                       利
                                   行
            益,即
                                                  甚
                                                     至全部。
                             筆
                   可

                        享
                                  物或利
                                          西
                                               國家
                    享
                                                    抗
                                                                       他
                                                                     其
                      犯罪不法所得
               國犯罪所
                                          施,
                         採取
            跨
                                                             案的國家對
                              的一
                                               指
                                       進行分
                                                      享
                                               割
                                                             能
                                                                  定公
                                                                       平
                                                 與分
                      沒收
                           的
                                                         。
                              贓款贓物
            經合作而
                                                           若
                                                 查
                                          移
                                            交偵
                                                    單位
                                       ,
                                                                必
                 制
                      ,將
                    度
                                                                       節
            合
               理
                                                                  可收
                                                           用,
                                                         使
                                之財
                                     物
                           沒收
               公
                                       沒收
            省
                      激勵士氣
                    、
                 帑
                                                    力
                                                         緝
                                                 努
                                                      查
                                                           洗錢犯罪,以
                                  鼓勵
                                       執
                           擔
                      稅負
                    納
                                且
            輕
               人民
                              執
                           升
                                                             訟
            表彰績
                                                         因訴
                    效與提
                                          避免扣押沒收
                                法能
                                       ,
                                     力
                                                             為
                                                                執
                                               損失
                                                           點
                    曠
                 月
                                                                  法
                                                                     機
                                                                       關
               累
            年
                         ,
                              成全體社會經濟
                           造
                                                         缺
                                                      其
                      置
                                                    ;
                              沒收
                                  分
                                                    及
                                                 緝
                                                      沒收
                                                                     法資
            可
                                                                  執
                    重
                                                             造
                                       之犯罪查
                                     享
                      可
                                                                成
                         參與
                 偏
               能
                                                           ,
                                           ,  之效。                法人員 分  享  之  優  點  為  物  盡其用, 延  遲  而經  減
            63
                  目  前洗錢防制法對金融         機構僅    有處罰   規  定  而  無獎勵  規  定,  若
              由於
              能  將金融  機構   協助查緝    洗錢犯罪,因       而  沒  收之財物提    撥  一定比例
              給  金融  機構從業    人員   (  甚  至  是  一  般  檢  舉  民  眾  )  ,  其  權利與  義  務  更能
              平衡  ,  也  可  鼓勵  提  供更多的  案  源  與  線索  。
            64
              沒  收  分享  與  傳統的  司法  互助協   議不同,    甚  至不以   訂  立司法  互助協
              議為前提條      件  。  沒  收  分享可  以  常  態  性  也  可  以  個  案  方式進  行  合  作  。
              Se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A/55/383, 2 Nov. 2000, 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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