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P. 123
第二章 我國洗錢防制法條文釋義
「
應
構
63 非 。該條第二 機 關」,即 之條 項 約 使協助 定 查 緝 洗錢犯罪 、 執 行 也 不能「 犯罪所得財 沒收 依第 分
」
享
或
織
機
國際組
構
府
規定,外國政
簽訂
條所
十四
沒收
我國
協助
或協
或
者
財
上
產
財
產
利
益
一部
物或
,法務部得將該
之全部
沒收
, 若
「國際
享
撥
享
」。依其法條文義
分
分
交
沒收
可謂
之,
外國政
國際組
依第
織
、
構
機
條
或
府
64 分 ,並 分 協助 該 我國 財 執 個新措 原 為 益之一部 方 十四 的是合作 條與我國 制毒品犯罪 破 簽訂 訂 和 約 或
洗錢犯罪不法財
產
上
定
財
協
沒收
物或
利
行
益,即
甚
至全部。
筆
可
享
物或利
西
國家
享
抗
他
其
犯罪不法所得
國犯罪所
施,
採取
跨
案的國家對
的一
指
進行分
享
割
能
定公
平
與分
沒收
的
。
贓款贓物
經合作而
若
查
移
交偵
單位
,
必
制
,將
度
節
合
理
可收
用,
使
之財
物
沒收
公
沒收
省
激勵士氣
、
帑
力
緝
努
查
洗錢犯罪,以
鼓勵
執
擔
稅負
納
且
輕
人民
執
升
訟
表彰績
因訴
效與提
避免扣押沒收
法能
,
力
為
執
損失
點
曠
月
法
機
關
累
年
,
成全體社會經濟
造
缺
其
置
;
沒收
分
及
緝
沒收
法資
可
執
重
造
之犯罪查
享
可
成
參與
偏
能
,
, 之效。 法人員 分 享 之 優 點 為 物 盡其用, 延 遲 而經 減
63
目 前洗錢防制法對金融 機構僅 有處罰 規 定 而 無獎勵 規 定, 若
由於
能 將金融 機構 協助查緝 洗錢犯罪,因 而 沒 收之財物提 撥 一定比例
給 金融 機構從業 人員 ( 甚 至 是 一 般 檢 舉 民 眾 ) , 其 權利與 義 務 更能
平衡 , 也 可 鼓勵 提 供更多的 案 源 與 線索 。
64
沒 收 分享 與 傳統的 司法 互助協 議不同, 甚 至不以 訂 立司法 互助協
議為前提條 件 。 沒 收 分享可 以 常 態 性 也 可 以 個 案 方式進 行 合 作 。
Se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A/55/383, 2 Nov. 2000, p.34.
3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