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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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組 織 」 90 年 3 月 間 對我國 評鑑 報 告 建 議國內成立「 沒收
基金」作為
產
財
議各國設立「資
四十項建
小組
途
等
法
措
施與其
採取
沒收
所需
執
61 用 該條第一 ,並 議中亦 執 項 法用 建 途 ,而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工作 他 國家分配 產充 公基金」,作 現金 所得之 或 有
。
財
二條第一
十
將第
之
產
沒收
除
項
所
62 緝 洗錢犯罪之
物或
,
者
益
由法務部
價證券
交
產
財
上
利
以外之犯罪所得財
關、司法
其
他協助
查
或
警
察機
關
檢
交
撥
察機
關作公務上
」。但依其法條
機
「國內
可謂
使
沒收
分
用,
享
檢
文義,能分
察機
「
享者僅限
關」。
其
機
查
緝
洗錢犯罪之「
金融
他協助
機 關」、「司法 換 言 之,一 警 察機 般 關」 或
61
依 據「 打擊 清洗 黑 錢特別行 動工 作小 組 」 1997 年 調查 報 告 : 美
國、 澳洲 、 加 拿 大、 英 國、 義 大利、 盧森堡 及 西班 牙等七 個 國家 均
設 立 「 沒 收財產 基 金 」 ,將 沒 收之財產用 作 與別國或國內地 方 政府
分享 、 執 法 機構計 畫 及 毒 犯 矯 治與 教育 等用 途 ; 美 國等十六 個 國家
有 「 沒 收財產 分享 制 度」 ,大 多數 國家 並 沒 有特定之法律 規 定, 惟
需 要 簽訂 司法 互助協 定。 其 中, 如 澳洲 限定 沒 收財物 分享僅 係依 據
協助執 行 凍 結 及 扣 押 或 沒 收之請 求 所 沒 收者,但 美 國 沒 收財物 分享
則包括 司法及 調查 之 協助 。 另 有 部分 國家限定 沒 收財產 價 值 需超 過
美 金 130 萬元 方 得 分享 ,亦有限定 沒 收財產 分享 係現金以外之財
產。見 91 年行政院版洗錢防制法 修 正草 案條文對照 表 ,第十二條
之一 說 明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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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質 疑 為 何沒 收 分享要 排 除 現金或有 價 證券,事實上 是 因為 該
作 法與我國現行法 令 有 若干 衝突 之處。依國有財產法第一條、第
二條及同法 施 行細 則 第二條 規 定,國家 基於 公權 力 之行 使 , 經 沒
收
得之財產,
國有財產,
及處 取 分 。國有財產 屬 局 89 年 4 月 應 20 依國有財產法保管、 局 接 第 8900007128 使 用、收益 號
日台財產
函示 ,對 於 沒 入 之 設 施 或 機具 , 主 管 機 關得提 供 內 部 單 位 使 用,
或 移 撥 其 他 機 關 使 用, 並由該機 關 開帳 列管。見 91 年行政院版洗
錢防制法 修 正草 案條文對照 表 ,第十二條之一 說 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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