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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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組   織  」  90  年  3  月  間  對我國  評鑑  報  告  建  議國內成立「      沒收






                 基金」作為
               產
            財
                                     議各國設立「資
                 四十項建
            小組
                      途
                 等
               法
                                       措
                                          施與其
                              採取
                                                             沒收
                                  所需
            執
                   61 用 該條第一  ,並  議中亦 執 項 法用  建  途  ,而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工作  他  國家分配 產充  公基金」,作  現金  所得之 或  有
                 。
            財
                                        二條第一
                                      十
                                 將第
                                                           之
               產
                                                       沒收
                                                              除
                                                  項
                                                    所
                                                          62  緝  洗錢犯罪之
                                       物或
                                                           ,
                                                       者
                                                     益
                                                                由法務部
            價證券
                                                              交
                                              產
                                           財
                                                上
                                                  利
                   以外之犯罪所得財
                         關、司法
                                               其
                                                 他協助
                                                         查
                                            或
                                  警
                                     察機
                                          關
                 檢
               交
            撥
                    察機
               關作公務上
                                                         」。但依其法條
            機
                                       「國內
                                  可謂
                           使
                                               沒收
                                                    分
                              用,
                                                      享
                                     檢
            文義,能分
                                       察機
                                  「
                         享者僅限
                                            關」。
            其
                                                                       機
                      查
                         緝
                           洗錢犯罪之「
                                                                  金融
               他協助
                                                           機  關」、「司法  換  言  之,一 警  察機  般  關」  或
            61
              依  據「  打擊  清洗  黑  錢特別行    動工  作小   組  」  1997  年  調查  報  告  :  美
              國、  澳洲  、  加  拿  大、  英  國、  義  大利、  盧森堡  及  西班  牙等七  個  國家  均
              設  立  「  沒  收財產  基  金  」  ,將  沒  收之財產用  作  與別國或國內地   方  政府
              分享  、  執  法  機構計  畫  及  毒  犯  矯  治與  教育  等用  途  ;  美  國等十六  個  國家
              有  「  沒  收財產  分享  制  度」  ,大  多數  國家  並  沒  有特定之法律  規  定,  惟
              需  要  簽訂  司法  互助協  定。  其  中,  如  澳洲  限定  沒  收財物  分享僅  係依  據
              協助執   行  凍  結  及  扣  押  或  沒  收之請  求  所  沒  收者,但  美  國  沒  收財物  分享
              則包括   司法及   調查  之  協助  。  另  有  部分  國家限定  沒  收財產  價  值  需超  過
              美  金  130  萬元  方  得  分享  ,亦有限定  沒  收財產   分享  係現金以外之財
              產。見    91  年行政院版洗錢防制法          修  正草  案條文對照    表  ,第十二條
              之一  說  明二、三、四。
            62
              有人質   疑  為  何沒  收  分享要  排  除  現金或有  價  證券,事實上      是  因為  該
              作  法與我國現行法       令  有  若干  衝突  之處。依國有財產法第一條、第
              二條及同法      施  行細  則  第二條  規  定,國家   基於  公權   力  之行  使  ,  經  沒
              收
                  得之財產,
                               國有財產,
              及處  取  分  。國有財產  屬 局  89  年  4  月 應 20  依國有財產法保管、  局  接  第  8900007128  使  用、收益  號
                                             日台財產
              函示  ,對  於  沒  入  之  設  施  或  機具  ,  主  管  機  關得提  供  內  部  單  位  使  用,
              或  移  撥  其  他  機  關  使  用,  並由該機  關  開帳  列管。見  91  年行政院版洗
              錢防制法    修  正草  案條文對照     表  ,第十二條之一      說  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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