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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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1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發 布
第一條 本 辦 法依洗錢防制法 關依本法 交 洗錢犯罪之 陳 定之。 理 ( 、 機 下簡稱 及 使 用之 使 ) 用之財 者 二條之 物 ,
第
本法
以
十
訂
項
一第三
規定
辦
法所定得為管
撥
沒收
財
本
第二條
交
物
或
以外得為公務
為
有
價證券
以現金
。但
構及國際組
、
限
府
外國政
織
撥
,不在
機
此
。
限
應
用之
執
行
將現存
檢
沒收時
可使
察機
第三條
,
籌
法務部統
沒收物列
辦理
,
交事宜
,並
冊
撥
報
關及其
察機
察機
關
由法務部通
檢
知相
警
關、司法
關。
他協助
查
緝
,由
之
執
沒收
保
管之。
察機
查
他協助
關、司法
關
或
之通
罪之
關得於
後三
機
內,向法務部提出
該
交
作其公務
使
沒收
用
撥
物
財
之
申
請
個
申
無法於三
故
者
,得
月內提出
申
書
面
延
以
由,向法務部為
當理
緩
提出之
正
限
請,並以一次為
8 11 第 四 條 檢 前條之 察機 請。但因 敘 明 財 物 收受 警 。 前條第一 行 沒收 其 項 檢 察機 知 關 緝 洗錢犯 個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