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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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1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發  布
              第一條       本  辦  法依洗錢防制法 關依本法 交  洗錢犯罪之 陳 定之。  理  ( 、 機  下簡稱  及  使  用之 使 )   用之財 者  二條之 物  ,
                                                              第
                                                       本法
                                             以
                                                                十
                                    訂
                             項

                      一第三
                               規定
                         辦
                           法所定得為管
                                               撥
                                                             沒收
                                                                  財
                      本
            第二條
                                                 交
                                                                     物
                              或
                                           以外得為公務
                                                                       為
                                有
                                   價證券
                      以現金
                         。但
                                                 構及國際組
                                            、
                      限
                                          府
                                  外國政
                                                             織
                             撥
                                                                  ,不在
                                               機

                      此
                           。
                         限
                                                      應
                                                                     用之
                                       執
                                          行
                                                         將現存
                     檢
                                            沒收時
                                                                可使
                         察機
            第三條
                                                    ,
                                                    籌
                                          法務部統
                      沒收物列
                                                      辦理
                                  ,
                                                             交事宜
                                                                     ,並
                                冊
                                                           撥
                                       報
                                                                  關及其
                                                             察機
                                            察機
                                       關
                      由法務部通
                                          檢
                                  知相
                                                           警
                                                 關、司法
                                                關。

                      他協助
                             查
                                緝
                                       ,由
                                                     之
                                           執
                             沒收
                                                                 保
                                                                   管之。
                                          察機
                                                             查
                                                      他協助
                              關、司法
                                               關
                                                 或
                                                        之通
                      罪之
                              關得於
                                                               後三
                           機
                      內,向法務部提出
                                               該
                                            交
                                                           作其公務
                                                                     使
                                                 沒收
                                                                       用
                                          撥
                                                        物
                                                      財
                      之
                         申
                                                                請
                                                 個
                                                             申
                                       無法於三
                                     故
                                                                  者
                                                                     ,得
                                                    月內提出
                                                                       申
                         書
                           面
                                                           延
                      以
                                          由,向法務部為
                                     當理
                                                             緩
                                                                提出之
                                  正

                                       限
                      請,並以一次為

         8 11   第  四  條   檢 前條之 察機  請。但因 敘  明  財  物 收受 警 。 前條第一 行  沒收  其 項  檢  察機  知 關 緝  洗錢犯 個  月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