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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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倘單據 再 寄送開狀銀行請求確 認 ,而瑕疵已 被 接受,則保
兌 銀行是否須以自有 資 金付款,或者須 待 自開狀銀行處 收到 款
項後, 再 付款予受益人 ?
【分析與結論】
一信用狀經保 兌 ,即 除 開狀銀行之確定義務 外 ,構成一
( 保 兌 ) 銀行之確定義務, UCP500 第 9 條 b 項,規定此義務
( 即保 兌 ) 係 奠 基於依據信用狀提示符合之單據。
當 在保 兌 銀行之 ( 保 兌 ) 義務之有 效期 間 內 ,向其提示單
據而發 現 瑕疵,且保 兌 銀行已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發出拒付通
知 ,則對此提示其 ( 保 兌 ) 義務不 再存 在 ( 但以受益人無法在
正瑕疵為條件
信用狀有
再
後
倘單據 效期 隨 間 內更 寄送開狀銀行請求確 ) 。 認 ,而瑕疵已 被 接受,
然 保 兌 銀行 仍 無義務付款, 除 非其已於拒付通 知 上表明此等付
款之
終止
銀行之義務, 意願 ;對保 除 兌 銀行提示瑕疵單據,將 另 有規定; 至 於開狀銀行接受瑕疵之 信用狀項下保 兌
非信用狀
事 實,亦不 增加 保 兌 銀行之義務。
“A confirmation of a letter of credit is, as you say, an
undertaking from a bank in additi on to the undertaking provided
by the issuing bank. The UCP, in su b-Article 9 (b), states that the
undertaking (confirmation) is subject to complying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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