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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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倘單據    再  寄送開狀銀行請求確          認  ,而瑕疵已      被  接受,則保
            兌  銀行是否須以自有          資  金付款,或者須        待  自開狀銀行處       收到  款

            項後,    再  付款予受益人       ?

            【分析與結論】


                 一信用狀經保        兌  ,即  除  開狀銀行之確定義務            外  ,構成一
            (  保  兌  )   銀行之確定義務,     UCP500  第   9  條  b  項,規定此義務

            (  即保  兌 )   係  奠 基於依據信用狀提示符合之單據。
                 當  在保  兌  銀行之    (  保  兌  )   義務之有  效期  間  內  ,向其提示單

            據而發    現  瑕疵,且保      兌  銀行已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發出拒付通
            知  ,則對此提示其          (  保  兌  )   義務不  再存  在   (  但以受益人無法在
                                 正瑕疵為條件
            信用狀有
                            再
                          後
                 倘單據  效期 隨  間  內更 寄送開狀銀行請求確   )  。     認  ,而瑕疵已  被  接受,
            然  保 兌  銀行  仍  無義務付款,       除  非其已於拒付通        知  上表明此等付
            款之
                                                     終止
            銀行之義務,  意願  ;對保  除  兌  銀行提示瑕疵單據,將  另  有規定;  至 於開狀銀行接受瑕疵之  信用狀項下保  兌
                            非信用狀
            事  實,亦不     增加  保  兌  銀行之義務。

                 “A confirmation of a letter   of credit is, as you say, an
            undertaking from a bank in additi  on to the undertaking provided

            by the issuing bank. The UCP, in su  b-Article 9 (b), states that the
            undertaking (confirmation) is   subject to complying 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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