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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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四)相關案例研討
開狀銀行是否須依照申請人之指示,對瑕疵之單據付
款?
【問題摘述】
押匯 銀行將一即 期 信用狀項下之瑕疵單據,寄送開狀銀行
審查 並請求 授 權付款;開狀銀行 審查 單據後,拒絕接受單據,
並依據 UCP500 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發出拒付通 知 並 留置 單
據等 待押匯 銀行之 指 示,但未與申請人 洽 商接受瑕疵;申請人
隨 即 介入 協商並 同意 接受瑕疵,而 指 示開狀銀行辦理。
問題 點為:開狀銀行應依據申請人之 指 示,對此瑕疵單據
付款, 抑 或開狀銀行有權對此瑕疵單據主張拒付,並 指 示 ? 退還 單
據,而不理會申請人之
【分析與結論】
第 9 條規定: 「 不可 撤銷 信用狀構成開狀銀行對
UCP500
下 列事 項之確定義務,但以向 指 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所規定
之單據且業已 遵循 信用狀條款為條件 」 ,而開狀銀行應依此規
定決定是否付款或接受 ( 單據 ) 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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