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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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四)相關案例研討

                 開狀銀行是否須依照申請人之指示,對瑕疵之單據付

                 款?


            【問題摘述】

                 押匯  銀行將一即       期  信用狀項下之瑕疵單據,寄送開狀銀行

            審查   並請求    授  權付款;開狀銀行         審查   單據後,拒絕接受單據,
            並依據     UCP500   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發出拒付通          知  並  留置  單
            據等   待押匯    銀行之   指  示,但未與申請人          洽  商接受瑕疵;申請人

            隨  即  介入  協商並   同意   接受瑕疵,而       指  示開狀銀行辦理。
                 問題  點為:開狀銀行應依據申請人之                  指  示,對此瑕疵單據

            付款,    抑  或開狀銀行有權對此瑕疵單據主張拒付,並  指  示  ?                 退還  單
            據,而不理會申請人之


            【分析與結論】

                         第     9  條規定:  「  不可  撤銷  信用狀構成開狀銀行對
                 UCP500
            下  列事  項之確定義務,但以向             指 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所規定
            之單據且業已        遵循  信用狀條款為條件           」 ,而開狀銀行應依此規
            定決定是否付款或接受              (  單據  )   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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