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P. 178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五、單據之簽署及單據更正或增加處之確認
(一)單據之簽署
有關單據是否須經簽 署 (Signed) , UCP500 有下列之規
定,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運送單據及保險單據須經簽
業發票則無須簽 署 ,至於前述單據以外之其 他 單據是否須經簽 署 ,商
署 並未予規定,依據第 21 條之規定,對此信用狀應予以規
定,否則銀行將就所提示者 照 單收受;惟下述國際商會 ISBP
之意見可 供參考 : 縱 信用狀未予規定, 匯 票,證明及聲明
(Certificates and Declarations) 依其性質 必 須簽 署 ,運送單據及
保險單據則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之條文亦須簽 署 。 ( 註二 十七 )
(二)簽署之方式
至於單據之簽 署方式 並不僅 限 於 手 寫 (Handwriting) ,依
第
據
Signatures) UCP500 、打 20 孔式 條之規定,簽 簽字 (Perforated Signatures) 署 還 得以 複製 簽字 (Facsimile 、 圖章
(Stamps) 、符 號 (Symbols ,如 chops) 或其 他 任何 機 械 或 電子
之確認 方式 為之;另國際商會之 ISBP 尚 有下述意見可 供參
考 :一已簽 署 單據之 影印 本,或其經由傳 真機 傳 真 時,倘 欠缺
原始 簽 署 ,皆不 屬 於合 格 之已簽字正本單據。倘信用狀要求一
單據須簽 署 並 蓋戳 (Signed and Stamped) 或類似之要求,則簽
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