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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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問題二、     ISBP Paragraph 11     :在同一單據上,使用不同字
            型或字    號  之   (  字  體  )   或  手  寫,並不即視為  更  正或變  動  之處;但

            有時單據會以標         準 之  格式  或  模  組 預先  印製  ,而   預  留空白   欄  位供
            需  要時使用,該等        空白   欄 位  有時以   手  寫 填製  ,此應不視為        更  正

            或變
                                                     寫,此是否可認定其
                   ,但
            統  印製  動  之處;  部份  總  之,當提單或保險單據以  貨物  之  描 述係以  手  自動化機  器  或  電腦系
                            條款或
            符合   ISBP  第  11  條,而予以接受,亦即對此等以                手  寫  附  加之處
            是否須經確認?
                 請 確認前述之      詮  釋  ,是否正確?


            【分析與結論】




                          或
            成  者及其簽 問題一、  署  ISBP Paragraph 9 簡 簽,倘一單據顯示確認之  敘述:「確認須表明確認之  作成  者係簽發人以  作
            外之第三者,則須表明其確認                 更 正或變    動  處之身分」,此        支持

            國際商會
                                        章戳
                 明顯的,一保險公司之  先  前所發  布  之  觀點  。     ,其上  刊刻  包含公司名稱及聲
            明為其    主  管 人員之   簡  簽,此符合國際         間 之標  準  銀行實務,如同

            以公司    章  加上另一分      開  之 作成  更  正者之   章戳  或簽   署  /  簡  簽。
                 但一  刊刻    3ABC  之 章戳   ,並未證明      作成   更  正者之名稱及身

            分,且銀行無須對此            作成推斷     ,因此,此種       方式   視為  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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