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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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問題二、 ISBP Paragraph 11 :在同一單據上,使用不同字
型或字 號 之 ( 字 體 ) 或 手 寫,並不即視為 更 正或變 動 之處;但
有時單據會以標 準 之 格式 或 模 組 預先 印製 ,而 預 留空白 欄 位供
需 要時使用,該等 空白 欄 位 有時以 手 寫 填製 ,此應不視為 更 正
或變
寫,此是否可認定其
,但
統 印製 動 之處; 部份 總 之,當提單或保險單據以 貨物 之 描 述係以 手 自動化機 器 或 電腦系
條款或
符合 ISBP 第 11 條,而予以接受,亦即對此等以 手 寫 附 加之處
是否須經確認?
請 確認前述之 詮 釋 ,是否正確?
【分析與結論】
或
成 者及其簽 問題一、 署 ISBP Paragraph 9 簡 簽,倘一單據顯示確認之 敘述:「確認須表明確認之 作成 者係簽發人以 作
外之第三者,則須表明其確認 更 正或變 動 處之身分」,此 支持
國際商會
章戳
明顯的,一保險公司之 先 前所發 布 之 觀點 。 ,其上 刊刻 包含公司名稱及聲
明為其 主 管 人員之 簡 簽,此符合國際 間 之標 準 銀行實務,如同
以公司 章 加上另一分 開 之 作成 更 正者之 章戳 或簽 署 / 簡 簽。
但一 刊刻 3ABC 之 章戳 ,並未證明 作成 更 正者之名稱及身
分,且銀行無須對此 作成推斷 ,因此,此種 方式 視為 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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