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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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港至港運送之規定 ( 註二 ) 。
3. 保險單據: UCP500 第 34 條 c 、 d 兩項提及下列三種名
稱:
(1) 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為保險公司、保險人或
其代理人所簽發,本身即為保險契約,依據同條
項之規定,信用狀要求提示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 d
而以保險單代替者,銀行將予以接受。
(2) 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 及保險聲明書
(Insurance Declaration) :係在統保單 (Open Policy)
項下逐筆簽發或陳報之保險單據,除信用狀另有規
定,銀行將予接受;但如信用狀要求提示保險單,
是否得以保險證明書或保險聲明書取代?則因信用
狀統一慣例未規定,可能會有爭議。
(3) 投保通知 (Cover Note) :為保險經紀人所簽發,但
未經保險公司確認,依據同條
狀特別授權,否則將不予接受。 c 項之規定,除信用
(三)單據之標題
有關受益人提示之信用狀項下單據,是否均須冠以標題,
UCP500 並未明確規定,但國際商會 (ICC) 之 ISBP 中,有如
下之意見:單據之標題得為信用狀所要求者、類似者或無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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