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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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港至港運送之規定           (  註二  )  。
                 3.    保險單據:    UCP500  第  34  條  c  、  d  兩項提及下列三種名

                    稱:
                    (1)   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為保險公司、保險人或

                        其代理人所簽發,本身即為保險契約,依據同條
                        項之規定,信用狀要求提示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                          d
                        而以保險單代替者,銀行將予以接受。

                    (2)   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   及保險聲明書
                        (Insurance Declaration)  :係在統保單     (Open Policy)

                        項下逐筆簽發或陳報之保險單據,除信用狀另有規
                        定,銀行將予接受;但如信用狀要求提示保險單,
                        是否得以保險證明書或保險聲明書取代?則因信用

                        狀統一慣例未規定,可能會有爭議。
                    (3)   投保通知    (Cover Note)  :為保險經紀人所簽發,但

                        未經保險公司確認,依據同條

                        狀特別授權,否則將不予接受。                c  項之規定,除信用

            (三)單據之標題

                 有關受益人提示之信用狀項下單據,是否均須冠以標題,

            UCP500   並未明確規定,但國際商會                  (ICC)   之  ISBP  中,有如
            下之意見:單據之標題得為信用狀所要求者、類似者或無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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