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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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第一節 一般通則
一、單據之標題( )或名稱( )
Title of Documents Name
(一)受益人提示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其標題或名稱是否須
與信用狀所記載者完全一致,倘有差異是否視為瑕疵,
下述各點係從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國際標準銀行實
務 (ISBP) 及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 (Banking
Commission) 之意見彙總探討之。
(二)單據之名稱
UCP500 對於信用狀項下單據名稱之規定並未明確,且僅
Documents) 提及商業發票 及保險單據 (Commercial Invoice) (Insurance Documents) 、運送單據 ,且對該等單 (Transport
據應如何冠以標題,除運送單據外亦未提及,現僅就前述三種
單據分述如下:
1.
商業發票:僅在
乙詞,至於受益人應提
Commercial Invoice ( UCP500 商業發票 第 37 ) 條條文標題及內容提及
示據何種名稱之商業發票,或應如何冠以標題,
UCP500 並未予以規定;惟對此 ISBP 有如下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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