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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壹 ABCP 的發展
企業經營產生交易,交易產生短期應收帳款,包括消費性貸款、交易應
收帳款( Trade Receivables )、汽車貸款、租賃契約等等。企業運用短期應收
帳款籌資的方式一般而言有兩種,一是應收帳款承購( Factoring ),另一種
是應收帳款證券化。
所謂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簡言之,為當事人雙方,即管理商( Factor )
及客戶( Client ),約定客戶將其對於第三債務人( Debtor )之應收帳款以一
定金額讓與管理商的業務。由此觀之,應 收帳款承購業務是一個以債權讓與
為核心觀念,且涉及客戶、管理商及第三 債務人的業務。以目前台灣市場實
務而言,管理商為一般為銀行或其子公司,客戶多為中小型企業。
所謂應收帳款證券化即是將企業所持有之應收帳款,經由財務工程及法
律架構之安排,發行受益證券給投資人, 以達成企業籌資之目的。對企業而
言,承作應收帳款證券化有多重好處:
1. 增加籌資管道:亦即企業可透過證券化方式自行建置籌資工具,不需
仰賴傳統融資方式。
2. 降低資金取得成本:若應收帳款品質佳,在市場上籌資成本將會降低。
取得資產負債表外化處理:藉由證券化可協助企業改善資產負債管
3.
理,降低負債比率。
4. 改善財務比率:增加資產流動性,提高營運效率,改善 ROE 、
ROA 。
5. 不以企業信用來籌資:證券化是以資產本身,非以企業之財務能力來
降低資產風險:證券化可協助企業降低大部分之資產風險。
6. 籌資。
應收帳款承購與應收帳款證券化,兩者差異如表 1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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