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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壹       ABCP      的發展



                 企業經營產生交易,交易產生短期應收帳款,包括消費性貸款、交易應
            收帳款(      Trade Receivables  )、汽車貸款、租賃契約等等。企業運用短期應收

            帳款籌資的方式一般而言有兩種,一是應收帳款承購(                                   Factoring  ),另一種
            是應收帳款證券化。
                 所謂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簡言之,為當事人雙方,即管理商(                                        Factor  )

            及客戶(      Client  ),約定客戶將其對於第三債務人(                     Debtor  )之應收帳款以一
            定金額讓與管理商的業務。由此觀之,應                          收帳款承購業務是一個以債權讓與

            為核心觀念,且涉及客戶、管理商及第三                          債務人的業務。以目前台灣市場實
            務而言,管理商為一般為銀行或其子公司,客戶多為中小型企業。

                 所謂應收帳款證券化即是將企業所持有之應收帳款,經由財務工程及法
            律架構之安排,發行受益證券給投資人,                          以達成企業籌資之目的。對企業而

            言,承作應收帳款證券化有多重好處:

                  1.   增加籌資管道:亦即企業可透過證券化方式自行建置籌資工具,不需
                     仰賴傳統融資方式。

                  2.   降低資金取得成本:若應收帳款品質佳,在市場上籌資成本將會降低。
                     取得資產負債表外化處理:藉由證券化可協助企業改善資產負債管
                  3.
                     理,降低負債比率。

                  4.   改善財務比率:增加資產流動性,提高營運效率,改善                                       ROE  、
                     ROA  。

                  5.   不以企業信用來籌資:證券化是以資產本身,非以企業之財務能力來



                     降低資產風險:證券化可協助企業降低大部分之資產風險。
                  6.   籌資。
                  應收帳款承購與應收帳款證券化,兩者差異如表                              12.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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