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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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務操作篇




                  特殊目的信託
                       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
                 資格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為限;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不
                 限制

                       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  原則上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  可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規定,其創始
                         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  信託財產閒置資金之運用方式,以下列為限:
                          銀行存款。
                         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
                           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運用方式。
                 權責
                         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
                         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報告書。
                       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利益予
                         受益證券持有人。
                         以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有載明者為限,得將信託財產之
                         管理處分委任服務機構代為處理。
                         有處理事務費用、損害補償請求權,且優先於無擔保債
                       
                         權人受償之權。
                         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
                       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基於不得已之事由,聲請法院許
                 辭任
                       可。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益人會議得決議將其辭
                       任;法院亦得因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
                 解任

                       聲請將其解任,並選任新受託機構:                  違反法令或特殊目
                       的信託契約。        違背其職務。     有其他重大事由。
                辭  (  解  )  應  即  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
                任之後    書,  提出  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           設  有特殊目的信託      監察
                續處理      人者,由其   監察  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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