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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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務操作篇
特殊目的信託
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
資格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為限;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不
限制
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原則上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可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規定,其創始
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信託財產閒置資金之運用方式,以下列為限:
銀行存款。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
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運用方式。
權責
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
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及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報告書。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利益予
受益證券持有人。
以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有載明者為限,得將信託財產之
管理處分委任服務機構代為處理。
有處理事務費用、損害補償請求權,且優先於無擔保債
權人受償之權。
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並負忠實義務。
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基於不得已之事由,聲請法院許
辭任
可。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益人會議得決議將其辭
任;法院亦得因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
解任
聲請將其解任,並選任新受託機構: 違反法令或特殊目
的信託契約。 違背其職務。 有其他重大事由。
辭 ( 解 ) 應 即 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
任之後 書, 提出 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 設 有特殊目的信託 監察
續處理 人者,由其 監察 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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