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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目的信託得依信託本 旨 ,為受益人及投資人之利益,管理處分
該信託資產,以資產為基礎 而 發行受益證券, 而達成 證券化。
依美、日等國 家 之實務經 驗 , 乃 視 實 際 需 要,除單 層 架構
外, 亦 有可能採行 多層設 計,例如:資產信託後 再 移轉特殊目
的公司,或 兩 層 特殊目公司之架構。
二者的 異 同 點 彙整如下:
異同點 特殊目的信託 特殊目的公司
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資產管理人之債權人不得對資
相同 產主張權利。 同左
投資人只負有限責任。
受益權可證券化。
信託本身不具備法人人格。 具備法人人格。
原則上受較低密度的規範。 各國公司法皆對公司的組織
資產係以信託方式移轉,成為 架構及管理有詳細規定,受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原則 較高程度規範。
上創始機構及其債權人不得對 特殊目的公司的業務及財務
之主張權利。 應單純化,有別於一般商業
差異
組織營運,以便利投資人正
確評估風險並確保權益。
資產以買賣方式移轉,成為
公司財產,使該資產達到與
創始機構隔離之目的 (isolation
of asset) 。
以上 兩 種導 管機 制 ,在 組 織 上 皆 以 靈活 彈性 為考量, 兩 者
的取決其實 係 視 資產的特 性 、發行的結構及 稅 負 的考量 而 定。
在 歐 美先進國 家 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實務經 驗 ,均於特殊目的公
司 模 式外, 促 進商 尚併 品 行採 多 納 信託 模 式,以增加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管 在二 ○○○年 五 月 三十一日
也
,並
道
的
化。日本
元
.4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