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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目的信託得依信託本            旨  ,為受益人及投資人之利益,管理處分
            該信託資產,以資產為基礎               而  發行受益證券,        而達成    證券化。
                 依美、日等國       家  之實務經     驗 ,  乃  視  實  際  需  要,除單  層 架構

            外,   亦  有可能採行     多層設    計,例如:資產信託後             再  移轉特殊目
            的公司,或       兩  層 特殊目公司之架構。
                 二者的    異  同 點  彙整如下:
            異同點            特殊目的信託                      特殊目的公司
                    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 資產管理人之債權人不得對資
             相同      產主張權利。                               同左
                    投資人只負有限責任。
                    受益權可證券化。
                    信託本身不具備法人人格。                具備法人人格。
                    原則上受較低密度的規範。                各國公司法皆對公司的組織
                    資產係以信託方式移轉,成為               架構及管理有詳細規定,受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原則               較高程度規範。
                     上創始機構及其債權人不得對               特殊目的公司的業務及財務
                     之主張權利。                      應單純化,有別於一般商業
             差異
                                                 組織營運,以便利投資人正

                                                 確評估風險並確保權益。
                                                 資產以買賣方式移轉,成為
                                                 公司財產,使該資產達到與
                                                 創始機構隔離之目的       (isolation
                                                 of asset)  。
                 以上  兩  種導  管機   制  ,在  組  織 上  皆  以  靈活  彈性  為考量,   兩  者
            的取決其實       係  視  資產的特   性  、發行的結構及        稅  負  的考量   而  定。
            在  歐 美先進國     家  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實務經             驗  ,均於特殊目的公

            司  模 式外, 促  進商 尚併  品  行採  多  納  信託  模  式,以增加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管  在二  ○○○年  五  月  三十一日
                                            也
               ,並
            道
                            的
                                   化。日本
                                 元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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