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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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務操作篇




            之有關業務外不得          從  事  其他業務,且原則上          亦  不得借入款項,
            與一   般  公司所   具  有之  營  業 性質  顯 不相同。為求        精簡  ,在外國實
            務經   驗  ,特殊目的機構        每 由創始機構單        獨  或主  導設立    ,股東人

            數  常  僅 為一人。
                 特殊目的公司在日本           稱  為特別目的會       社  ,為一   破  產  隔離  公
            司,通常     註冊   於  免稅  天  堂 (tax heaven)  例如  哲亞島  (Jersey)  、  維
               群
            京
                                      開
            本特殊目的公司法所  島  (Virgin Islands)  設立  、 之公司。對於  曼  群  島  (Cayman Island)  設  在外國的特殊目的公  ,或依日
            司,因證券化        過  程可能   涉 及國   內 金融機構能      否  將應收帳款      出售
            予外國的特殊目的公司,或                售  予國  內  公司與國外公司二者之           間
            將有   稅  負  上 差  別待  遇  ,因此,基於     稅  負 及會計考量,可能          必須
            設立   二  個  不同目的之公司,其一           負責   取得應收帳款債權          ;  另一

            則  負責  證券發行。
                 設立  此一公司之目的         是  為能將債權流       動  化,其所發行之證
            券通常為有限        追索   (limited recourse)  。如因原債務人      破  產或  未
            清償   而導  致特殊目的公司無法償             還  債務  時  ,投資者    只  能就其相

            對於證券之        系爭   債權之資產       組群   ,  亦  即所  謂  之  「  資產  池  」
            (asset pool)  進行求償。
                 特殊目的信託       乃  利用信託原理,         而成立   之特殊信託,        故  對
            機構
                     立
                              故
                                 可排除
            目的   組  織  之要求 存在,  顯  與特殊目的公司不同。因信託財產  破  產財  團  、 禁止  強  制  執行、及限  係  為信託  制
                 而
                   獨
            混  同。在   「  分  立性」   及  「 獨  立性」  之原則下,由特殊目的信託
            擔  任資產之受讓人,以           阻絕   資產讓與人之債信          風險  ,同   時  特殊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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