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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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問題 , 分 別 以司法實務、外國法 例 的觀點加以 分析 ,
而 非 定性 或 假 設 為一 種 法律關 係 後 即 以此 原 則全盤推論出
適 用民法的 結 果。
第二款 司法實務見解
關於信用卡之消費爭議,因於實務
3 上多 未 達 普通 訴訟
程 序 之 訴訟 金 額 下 限 , 多 適 用 簡 易程 序 為之。 是 關於信用
卡之 裁 判 幾 多 為 各地 方 法院 簡 易 庭 所為第一 審 ,及 地 方 法
院民事 庭 所為第二 審 民事 判決 , 最高 法院 或 司法院過去 少
就 此 問題表 示 意 見,近年來 已 有重大 判決 出 現 。實務 上 其
中 又 以台北 地 方 法院為 最多 ,且不 時 可見有創 意 性的 判
決 , 是 以,先將台北 地 方 法院之民事 判決分析 關於持卡人
與發卡機構間之
解。 基 礎 法律關 係 ,再 介紹 最高 法院 最 近的見
台北 地 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曾 就 信用卡 被 冒 用 時 ,發卡機
構 究 竟 有 無 注意 義 務 時 , 針 對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法律
關 係表 示 其見解,而均 認 為 係 屬 於民法中 類似 「 委任 」 契
約 之 混 合 契約 ,其見解整理 如 下 :
「 按 信用卡交易 係 由 發卡機構為持卡人 提供 「信
透 過 簽帳 之 方式 ,於實 際 交易後 方 為清 償 之 結 算 ,
用」,
其特 徵 在交易 時 無 須 預備 現 金 :
持卡人與發卡銀行 ( 或 機構 ) 締 結 信用卡 契約 後, 即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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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民事 訴訟 法第 427 條及第 46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