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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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   問題   ,  分  別  以司法實務、外國法            例  的觀點加以      分析   ,
            而  非  定性  或  假  設  為一  種  法律關   係  後  即  以此  原  則全盤推論出
            適  用民法的     結  果。



            第二款   司法實務見解

                 關於信用卡之消費爭議,因於實務
                                  3                   上多   未  達  普通  訴訟
            程  序  之  訴訟  金  額  下  限  ,  多  適  用  簡  易程  序  為之。  是  關於信用
            卡之   裁  判  幾  多  為  各地  方  法院  簡  易  庭  所為第一   審  ,及  地  方  法
            院民事     庭  所為第二     審  民事  判決   ,  最高   法院   或  司法院過去      少
            就  此  問題表    示  意  見,近年來      已  有重大    判決   出  現  。實務   上  其
            中  又  以台北    地  方  法院為    最多   ,且不     時  可見有創      意  性的  判

            決  ,  是  以,先將台北       地  方  法院之民事       判決分析     關於持卡人
            與發卡機構間之
            解。                基  礎  法律關   係  ,再  介紹   最高   法院   最  近的見
                 台北   地  方  法院民事     判決   曾  就  信用卡   被  冒  用  時  ,發卡機
            構  究  竟  有  無  注意  義  務  時  ,  針  對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法律

            關  係表   示  其見解,而均        認  為  係  屬  於民法中    類似  「  委任   」  契
            約  之  混  合  契約  ,其見解整理       如  下  :
                 「  按  信用卡交易        係  由  發卡機構為持卡人             提供    「信
                    透  過  簽帳  之  方式  ,於實    際  交易後    方  為清  償  之  結  算  ,
            用」,
            其特   徵  在交易    時  無  須  預備  現  金  :
                 持卡人與發卡銀行            (  或  機構  )   締  結  信用卡  契約  後,  即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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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民事  訴訟  法第  427  條及第  4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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