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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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為 由 於二 方 當 事人卡 是附 隨 於 銷售 業務的促 銷
或 宣 傳 措 施,而 由 發卡人自行 承擔 此 種 信用風 險 , 故 可在
其 設 立 ( 即 開辦 ) 上 不 必 適 用 最低資 本 額 ( 二 億元 ) ,及 營 業
計 畫 等 設 立條 件資格 的 限 制。但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持
卡人所受到的 保護 則不應與三 方 當 事人卡 或 開 放 體系信用
卡持卡人有程度之 別 ,且為 求 信用 檔 案 建 立的完整性,亦
不應將此部
似
可將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關於消費者信
的行政規範, 分 持卡人信用 資料 排 除 , 故 二 方 當 事人卡交易
用 保護 及信用 資料建 立的相關規定,亦一併 適 用於二 方 當
事人卡交易,以 周 延 保障 所有信用卡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