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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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以為      由  於二  方  當  事人卡    是附   隨  於  銷售  業務的促     銷
            或  宣  傳  措  施,而   由  發卡人自行      承擔   此  種  信用風   險  ,  故  可在
            其  設  立   (  即  開辦  )   上  不  必  適  用  最低資  本  額   (  二  億元  )  ,及  營  業

            計  畫  等  設  立條  件資格   的  限  制。但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持
            卡人所受到的         保護   則不應與三       方  當  事人卡    或  開  放  體系信用
            卡持卡人有程度之            別  ,且為    求  信用  檔  案  建  立的完整性,亦
            不應將此部

                           似
                              可將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關於消費者信
            的行政規範,       分  持卡人信用      資料   排  除  ,  故  二  方  當  事人卡交易
            用  保護   及信用    資料建    立的相關規定,亦一併               適  用於二    方  當
            事人卡交易,以          周  延  保障  所有信用卡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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