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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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責任論之提出
第二款
至 於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法律關 係 以外的交易 當 事人
間法律關 係 ( 例 如 : 發卡機構與 收單 機構間, 或 專業信用卡
規 劃組織 與發卡 或 收單 機構間之關 係 ) 並 非無探 討 的 價值 ,
而 是 應不受 傳 統契約 觀 念 的 拘束 來 看 待 以章程、會 員 規 約
的
方式
機構以及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間有
度中的發卡及 所 建 構的開 收單 放 體系信用卡制度, 深 入 瞭 解信用卡制 無 團
體法 上 的特 別 地位 。此 種 理論 已 應用在 海 商法 上 複 合 ( 共
同 ) 運送 人的外部 責 任 ,而在 聯 合國國 際 貿 易 委員 會及日本
學 說在規範 提供 電子 資 金交易 服 務機構的 責 任時 ,亦將之
視 為一個整體, 由 出 名 對 客戶 提供服 務之機構,對 客戶 承
擔 系 統 內部發生的 責 任 ,而不得以 非 一 己 的 故意 或 過 失 而
卸
方式
分擔
定
,事實
任
決 責 。 至 於內部 ,此 最 終責 「系 任承擔 統 責 方式 」的 ,則 概 按 系 統 的內部章則 威 士 、
種
上
念
萬事達及 聯 合信用卡等信用卡業務規 劃 機構, 已 加以應用
以解 決 內部 營 運 成本的 分擔 、不可 歸責 ( 或 不能 判 定 責 任 )
的交易 損失 、以及為 喪 失償 債能力信用卡機構 墊 付 清 算 帳
款等 情 形 。 故 在 判 斷 可 歸責 事 由 及 危 險 分擔時 ,將 收單 機
構、發卡機構及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三者 視 為信用卡交易
非 三個 獨 立的 當 事人,而 由 出 名 與持卡
中的一個整體,而
人 或 特 約 商 店提供服 務的機構對外 承擔 該 整體 組織 的 責
任 ,將更 容 易解 決 信用卡交易的爭議及合理 分 配 信用卡交
易的風 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