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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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及用 語 ,可得 證 此次增修條 文確 實 掌 握 到此 種 現 代 化 支
付 工具 之特性及所 衍 生相關 電 腦 犯罪之 類型 。
此次增修條 文遺 憾 之 處 則在於對 製 作及行使 偽 變造 支
付 工具 的 未 遂 犯不加以 處 罰,使整個犯罪行為的三個階段
─ 預備 → 著 手 實施 → 行為完成中, 著 手 實施到 既 遂 之前,
有一 處 罰 真空 。而 偽 造信用卡犯罪的專業 分 化程度 很深 ,
不
往往分
屬
製
,
過專人 作 偽 卡、 介 提供 原 料 、及行使之人 非 自 始 至終 共 謀 策劃 同集團 的 共 犯 透
團
媒
完成交易,而
體。 上述 立法 真空 階段, 並 不能 爰 用第 204 條預備犯補
足,因 提供偽 變造信用卡 器 械原 料 之人與 製 作 或 行使 偽 變
造信用卡人 多分 屬 不 同集團 ,事實 上並 無 犯罪 聯 絡 或 行為
分擔 。 如 不對 偽 變造 或 行使之人 未 遂 行為亦加以 處 罰,將
造成一個立法 漏 洞 ,影響對犯罪的 偵 查 及 處 罰, 故 外國立
法均有 處 罰 未 遂 的規定,我國此次增修 處 罰 偽 / 變造 支付
工具 的預備行為, 卻 不罰 偽 / 變造 支付 工具 的 未 遂 犯,實
為 遺 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