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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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及用   語  ,可得    證  此次增修條      文確   實  掌  握  到此  種  現  代  化  支
            付  工具  之特性及所       衍  生相關    電  腦  犯罪之   類型  。
                 此次增修條       文遺   憾  之  處  則在於對     製  作及行使     偽  變造  支

            付  工具   的  未  遂  犯不加以    處  罰,使整個犯罪行為的三個階段
            ─  預備   →  著  手  實施  →  行為完成中,       著  手  實施到   既  遂  之前,
            有一   處  罰  真空  。而   偽  造信用卡犯罪的專業             分  化程度   很深   ,
                                                           不
                                                 往往分
                                                         屬
            製
                                                                     ,
            過專人 作  偽  卡、  介  提供  原  料  、及行使之人  非  自  始  至終  共  謀  策劃  同集團 的  共  犯  透
                                                                       團
                    媒
                         完成交易,而
            體。   上述   立法   真空   階段,     並  不能   爰  用第   204  條預備犯補
            足,因     提供偽    變造信用卡       器  械原   料  之人與    製  作  或  行使  偽  變
            造信用卡人        多分   屬  不  同集團   ,事實    上並   無  犯罪  聯  絡  或  行為
            分擔   。  如  不對  偽  變造  或  行使之人      未  遂  行為亦加以      處  罰,將
            造成一個立法         漏  洞  ,影響對犯罪的         偵  查  及  處  罰,  故  外國立
            法均有     處  罰  未  遂  的規定,我國此次增修            處  罰  偽  /  變造  支付
            工具   的預備行為,         卻  不罰  偽  /  變造  支付   工具   的  未  遂  犯,實
            為  遺  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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