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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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造卡為商       品  或勞   務  提供  人與消費者間消費信用的安
            排  ,  無涉  及  公  眾  資  金  介  入,而為一般性商務性信用交易,
            所以   財  政部不     納  入其管理。但         並  非  意  味  二造卡   即非   信用

            卡,且    偽  、變造二     方  當  事人卡對發行機構           (  如百  貨  公  司、  量
            販  業者  …)   的金  錢損失     及二  方  當  事人卡持卡人權益的           損害   不
            亞  於銀行    或  專業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                 遭  偽  變造的   情  形  ,
                                      將
                            時
                 適
                    用本條
                                           變造二
            故
            除  在  方  可  周  延  保障支付  ,不  宜 工具  偽 的使用及  方  當  事人卡的  情  形排
                                                      受者。因此,本條
               ,
                                                    接
            所  指  的信用卡之定        義  應  還原  為信用卡一般性的定             義  ,為對
            多  數人發行,       供  持有人消費後可          分期   或緩   期  清  償  的  憑證或
            設  計  。所以,用來         簽帳    消費定     期  結  清的  記帳   卡   (charge
            card)   及在信用    額  度餘  額  範  圍  內可  循  環  利用來  簽帳   消費   並  可
            分期   攤還   的信用卡均       屬  之。

            (  二  )  「  扣帳  卡」  (Debit Card)

                 則  指  金融機構發      給存   款人,     供  持卡人可經      由  自動化    付

            款  設  備,  例  如  :  自動  提  款機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  簡
            稱  「  ATM  」  )   或  銷售  點  終  端   (Point of Sale Terminal  ,  簡  稱
            「  POS  」  )   動  支  存  款人之  存  款  或  透  支額  度,以  提  領  現  金,  轉
            帳或   匯  款。本條修正理          由  第   3  項  對所謂「     簽帳   卡」的說

                                  功
            明
                                                          方
            帳  ,其實    即  為金融卡  項  「金融卡」之解說合併, 能之一,應將修正理   由  第  3  項  「  簽
                         四
               卡」及第
                                                             為對「金融
            卡」完整的解說。            故  法條中    並  無  另  列  「  簽帳  卡」一  詞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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