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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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卡為商 品 或勞 務 提供 人與消費者間消費信用的安
排 , 無涉 及 公 眾 資 金 介 入,而為一般性商務性信用交易,
所以 財 政部不 納 入其管理。但 並 非 意 味 二造卡 即非 信用
卡,且 偽 、變造二 方 當 事人卡對發行機構 ( 如百 貨 公 司、 量
販 業者 …) 的金 錢損失 及二 方 當 事人卡持卡人權益的 損害 不
亞 於銀行 或 專業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 遭 偽 變造的 情 形 ,
將
時
適
用本條
變造二
故
除 在 方 可 周 延 保障支付 ,不 宜 工具 偽 的使用及 方 當 事人卡的 情 形排
受者。因此,本條
,
接
所 指 的信用卡之定 義 應 還原 為信用卡一般性的定 義 ,為對
多 數人發行, 供 持有人消費後可 分期 或緩 期 清 償 的 憑證或
設 計 。所以,用來 簽帳 消費定 期 結 清的 記帳 卡 (charge
card) 及在信用 額 度餘 額 範 圍 內可 循 環 利用來 簽帳 消費 並 可
分期 攤還 的信用卡均 屬 之。
( 二 ) 「 扣帳 卡」 (Debit Card)
則 指 金融機構發 給存 款人, 供 持卡人可經 由 自動化 付
款 設 備, 例 如 : 自動 提 款機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 簡
稱 「 ATM 」 ) 或 銷售 點 終 端 (Point of Sale Terminal , 簡 稱
「 POS 」 ) 動 支 存 款人之 存 款 或 透 支額 度,以 提 領 現 金, 轉
帳或 匯 款。本條修正理 由 第 3 項 對所謂「 簽帳 卡」的說
功
明
方
帳 ,其實 即 為金融卡 項 「金融卡」之解說合併, 能之一,應將修正理 由 第 3 項 「 簽
四
卡」及第
為對「金融
卡」完整的解說。 故 法條中 並 無 另 列 「 簽帳 卡」一 詞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