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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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及   財  產權益    嚴  重受  損  ,且實    際上已     有以此    種  犯行為    常  業
            的  集團  存  在。
                 此外,    依  增修前之刑法,此            種  偽  造  文  書  或詐  欺  的預備

            行為,     根  本不構成犯罪,以           致  只  有等  待  到  製  作  或  行使  偽  /
            變造卡的階段         方  可  採  取  必要  的  搜  索  或扣  押  措  施,但在   偵  查
            時  機  上  ,  已  錯  失追查  整個犯罪     集團   的  最  佳  時  機。所以將此
               偽
            種
                                                      若
                                                                     員
                                                 。而
                                  罰,實有
            預備行為一併  /  變造  支付 獨  工具 處  的預備行為,  必要  比  照  偽  /  變造有  價  證券 與
                              立
                                                         內部從業人
            外部犯罪       集團   掛  勾,則其犯行更易            遂  行,且    傷  害  更加  廣
            深  ,  故  第二  項  規定亦   屬適   當  。本條所      指  供偽  /  變造信用卡
            的  器  械  ,  包括  裝  置  在信用卡    刷  卡  終  端  機  竊取  持卡人  資料   的
            側  錄  機、  供偽   /  變造之用的       製  卡機等。     至  於  尚  未  完成的  假
            卡應   屬  本條所    列  之「  原  料  」。而犯罪人為          製  作  偽  卡所  蒐  集
            的信用卡       簽帳   單  影本、    或  所  收  錄  持卡人   資料   的  磁  帶  或  光
            碟  ,  甚至  專用來     破  解發卡機構卡        號  邏輯  的  軟  體,均應     包括
            於本條所      指  之  器  械或原   料  ,  方  足以達成本條及刑法第              205

            條   (  沒  收  )   的立法  目  的。


            三、刑法第        205  條   (  沒收物  )


                 「  偽  造、變造之有         價  證券  、  郵票   、  印  花  稅票  、信用
            卡、金融卡、
                                                             問
                                                         ,不
                                                                  於犯人
                                               器
                              紀
                           磁
            支付   工具   之  電  儲  值  卡  或  其  他  相  類  作為 械原  簽帳 料  、  提  款、 屬  轉  帳或
                                     及前條之
                                  物
                                錄
            與  否  ,  沒  收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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