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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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在 偵 查 利用信用卡犯罪的過程中,經 常 發生一
旦查 獲 製 造 或存放 偽 造信用卡 或 器 械設 備的場所,場所主
人 往往 辯稱 為受 他 人 委 託 保 管且不 知 此 種設 備的用 途 以 求
脫 罪,在 執 行司法 扣 押 或 沒 收時 ,受刑法第 28 條第 3 項
「以犯人者為 限 ,得 沒 收 之」之 限 制。 然 而 偽 造、變造之
信用卡、金融卡、 儲 值 卡 或 其 他 相 類 之 電 磁 紀 錄 物 及 製 作
之
有專
科沒
故
途
,
開
物
品
收
規定之
絕
再
法之用 器 械 、 原 料 及 電 磁 紀 錄 物 本 身即 必要 為犯罪之 ,以 杜 工具 上 , 並 無 合
次 被 利用為犯罪之用。
第六節 增訂刑法條文之檢討
此次刑法增修條
貢獻
工具
詞
支付
入「 筆 者 參 予 」 (payment instrument) 文 自 認最 一 大的 ,以與刑法「有 ,在於 引
價 證券 」章所 指 的有 價 證券 加以 區 別 , 並 突 顯 現 代 化 支付
工具 的特 徵 ,也 兼顧 司法實務長 期 以來 認 定信用卡為私 文
書之一 種 而 非 「有 價 證券 」。此 種 立法 模式非 但得到 朝野
立法 委員 及法務部的一 致認同 ,日本在得 知 此次修法內 容
後,亦將其 原 先刑法修正草案 針 對 偽 造及行使 偽 造信用卡
文 撤 回 ,重行 參 照 我國此次刑法增修條 文 之 方式 而於
之條
平 成 13 年 ( 即 2001 年 ) 之刑法修正中增 列 第 163 條之 2 至
5 , 支付 用卡片 電 磁 記 錄 罪及其預備犯, 未 遂 犯 處 罰之規
則,在其 偽 造有 價 證券 章之後。日本此次繼受我國立法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