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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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卡 或 其 他 相 類 作為 簽帳 、 提 款、 轉 帳或 支付 工具 之 電 磁
紀 錄 物 者, 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得併 科 3 萬 元
以下罰金。」
「行使前 項偽 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 儲 值 卡 或
其 他 相 類 作為 簽帳 、 提 款、 轉 帳或 支付 工具 之 電 磁 紀 錄
物 , 或 意 圖 供 行使之用,而 收集 或 交 付 於人者, 處 5 年以
期
下有
保障現
分析: 徒 刑,得併 本條在 科 3 萬 元 以下罰金。」 支付 工具 所 表 彰 金 錢 價值 的
代
化
真 正,使此 種 支付 工具 所 啟 動的 資 金 移 轉 得以 順 利完成。
條 文 中「 支付 工具 」一 詞 , 係 指 用來動用 存 款、信用 額 度
或 一定金 錢 價值 ,以完成 支付 行為的 憑證或設 計 。為 表明
其內 涵 , 故 有舉出 現 今 較 為人所 知 的 支付 工具 類型 , 例
如 : 信用卡、金融卡、及 儲 值 卡等為 例 ,以便於 瞭 解條所
指 的 支付 工具 。 茲就 上 開 類 別 分 別 說 明如 下 :
( 一 ) 「信用卡」 (Credit Card)
財 政部 依 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授 權 頒布 之「信用卡業務
管理辦法」第 2 條將其所管理的信用卡定為「持卡人 憑 發
卡機構之信用, 向 特 約 之第三人 取 得金 錢 、 物 品 、 勞 務 或
其 他 利益,得 延 後 或 依 其 他約 定 方式 清 償帳 款所使用之卡
片」。
記帳
消費之
供
商
將 提供 惟 上 開定 義 係財 政部有 意 限縮 管理對 持卡人 象 所 設 , 並 未
品
務之發卡機構所發行
或勞
二造卡 包 含 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