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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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  卡  或  其  他  相  類  作為  簽帳  、  提  款、  轉  帳或  支付  工具  之  電  磁
            紀  錄  物  者,  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得併    科   3  萬  元
            以下罰金。」

                 「行使前      項偽   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                   儲  值  卡  或
            其  他  相  類  作為  簽帳   、  提  款、  轉  帳或   支付   工具   之  電  磁  紀  錄
            物  ,  或  意  圖  供  行使之用,而     收集   或  交  付  於人者,    處  5  年以

                 期
            下有
                                保障現
                 分析: 徒  刑,得併 本條在  科  3  萬  元  以下罰金。」 支付  工具  所  表  彰  金  錢  價值  的
                                       代
                                          化
            真  正,使此      種  支付  工具   所  啟  動的  資  金  移  轉  得以  順  利完成。
            條  文  中「  支付   工具   」一   詞  ,  係  指  用來動用    存  款、信用     額  度
            或  一定金    錢  價值   ,以完成     支付   行為的     憑證或設     計  。為   表明
            其內   涵  ,  故  有舉出    現  今  較  為人所   知  的  支付  工具    類型   ,  例

            如  :  信用卡、金融卡、及            儲  值  卡等為    例  ,以便於     瞭  解條所
            指  的  支付  工具   。  茲就  上  開  類  別  分  別  說  明如  下  :


            (  一  )  「信用卡」     (Credit Card)

                 財  政部  依  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授  權  頒布  之「信用卡業務
            管理辦法」第          2  條將其所管理的信用卡定為「持卡人                      憑  發
            卡機構之信用,           向  特  約  之第三人    取  得金  錢  、  物  品  、  勞  務  或
            其  他  利益,得     延  後  或  依  其  他約  定  方式  清  償帳  款所使用之卡

            片」。
                                                             記帳
                                                                  消費之
                                                    供
                    商
            將  提供   惟  上  開定  義  係財  政部有    意  限縮   管理對 持卡人  象  所  設  ,  並  未
                      品
                              務之發卡機構所發行
                         或勞
            二造卡    包  含  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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