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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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信用卡交易, 財 政部 已 規定應在國內完成交易
資料 交 換 及清 算 ,而可以與國外信用卡交易 或 外國卡在國
內交易 明確區 別 。本書前版 曾 建 議國內信用卡業者可 就 國
內交易部 分 ,訂定一自律規範 要求各 業者 遵守 , 並 成立一
由 國內信用卡業者所 組織 之 仲 裁 委員 會以 執 行 該 自律規
範,此舉一來可以補 充 國 際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作業規則
之不足 處 ,另可將前 述 系 統 責 任 部 分 予 以合理及 明確 之 分
配 。 又 此自律規範不外 就 業者與持卡人及特 約 商 店 兩 部 分
予 以 約 定,而關於持卡人之 各 種 權利 義 務部 分 ,此點近年
來國內不論 財 政部、行政院 公平 交易 委員 會、行政院消費
者 保護委員 會及司法 審 判 實務均 已 有相 當多 之法規、行政
命 令 及 判決 規範此一部 分 ( 如財 政部 頒 訂之「信用卡業務管
理辦法」及「信用卡定 型 化 契約 範本」、行政院消費者 保
護委員 會 就 發行 學 生卡之行政 命 令 及法院 就違 約 金一事之
判決 等 ) ,且銀行 公 會亦 已頒 佈 「中 華 民國銀行商業 同 業 公
會全國 聯 合會信用卡業務 委員 會所 屬 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
自律 公約 」等自律規範,規範信用卡之推 廣 、 徵 信、發
卡、 帳 務、 客戶 服 務、風 險 管理、催 收 等 項目 ,實 屬 進
步 。 惟就 目 前 尚 無 規範部 分 , 尤 其催 收 或 其 委 外
(Collection) 之 執 行, 似 可 參 酌 美國之 公平 信用債務催 收 法
(Fair Credit Debt Collection Act) 等規定制定法律,而 非僅
以行政 命 令 定之。另 就 與特 約 商 店 部 分 , 建 議 就 加 強 特 約
商 店 篩 選 、 詐 欺 風 險 控 管及 教 育 部 分 制定一 最低標準 。 如
此,將能使國內信用卡業務發展更為 健 全而有效 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