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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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內信用卡交易,             財  政部   已  規定應在國內完成交易
            資料   交  換  及清  算  ,而可以與國外信用卡交易                 或  外國卡在國
            內交易     明確區    別  。本書前版       曾  建  議國內信用卡業者可            就  國
            內交易部      分  ,訂定一自律規範           要求各     業者   遵守  ,  並  成立一

            由  國內信用卡業者所            組織    之  仲  裁  委員  會以  執  行  該  自律規
            範,此舉一來可以補             充  國  際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作業規則
            之不足     處  ,另可將前      述  系  統  責  任  部  分  予  以合理及  明確   之  分
            配  。  又  此自律規範不外         就  業者與持卡人及特           約  商  店  兩  部  分
            予  以  約  定,而關於持卡人之            各  種  權利  義  務部  分  ,此點近年
            來國內不論        財  政部、行政院        公平   交易   委員   會、行政院消費
            者  保護委員      會及司法     審  判  實務均    已  有相  當多   之法規、行政

            命  令  及  判決  規範此一部      分   (  如財  政部  頒  訂之「信用卡業務管
            理辦法」及「信用卡定               型  化  契約  範本」、行政院消費者              保
            護委員     會  就  發行  學  生卡之行政      命  令  及法院    就違  約  金一事之
            判決   等  )  ,且銀行   公  會亦  已頒   佈  「中  華  民國銀行商業        同  業  公
            會全國     聯  合會信用卡業務         委員   會所   屬  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
            自律   公約    」等自律規範,規範信用卡之推                     廣  、  徵  信、發
            卡、   帳  務、   客戶   服  務、風     險  管理、催     收  等  項目   ,實   屬  進
            步  。  惟就    目  前  尚  無  規範部      分  ,  尤  其催   收  或  其  委  外
            (Collection)   之  執  行,  似  可  參  酌  美國之  公平  信用債務催      收  法

            (Fair Credit Debt Collection Act)   等規定制定法律,而            非僅
            以行政     命  令  定之。另    就  與特   約  商  店  部  分  ,  建  議  就  加  強  特  約
            商  店  篩  選  、  詐  欺  風  險  控  管及  教  育  部  分  制定一  最低標準  。  如
            此,將能使國內信用卡業務發展更為                      健  全而有效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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