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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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  如  英  國  )  ,以  建  立一個  公平  合理的消費者信用交易制度。
            我國   目  前主   要  以銀行法對金融業的貸              放  行為  予  以規範,但
            對金融業以外的貸           放  機構   (  典  當  業、  分期付  款  公  司及民間貸
            放  業者    (  含  地  下  錢  莊  )   等  )   及其交易行為則  未  有特  別  規範,

            以  至  於對  上述   交易   只  得  依現  行民法債篇中相關           契約類型      加
            以  闡  述  以解  決問題    ,造成業者、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
            及  學  者間對信用卡與其           他類型    消費者信用交易的相關法律
            問題   的  瞭  解及解    決  方  案  上  存  在相  當  差  距  ,實有  待  以特  別  立
            法  方式  ,  明確建    立消費者信用交易制度。
                 各  國消費者信用立法的             核  心多集    中在交易條       件  的  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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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露    、金融隱私的         保障  ,以及     徵  信、催   收  行為的規範。另
            外,   由  於政   府  對銀行以外對辦理消費信用                 提供  之事業     或  個
            人  並  無  任  何  監理權  限  ,以  致  於以   各  種名義    行貸  放  之實的交
            易及   廣  告  行為使消費者產生           混淆   及造成    諸  多  社會  問題   。  是
            以在我國的消費者信用立法中                   宜  一併將消費性信用           提供   機
            構之   設  立、   營  運  、政  府檢  查  權,及行政       或  刑事罰則一併        納
            入   (  類似  英  國  1974  年消費者信用法       )  ,  方  為完備的消費信用
            法制。


            第二款   建立信用卡業者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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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  主  管機關  亦  著  重  於要求相關機構  盡量  以各  種  不同方  式   (  如加註警語、
              標  明顏色  及加  粗  體  )   揭  露  各類  資訊  。  惟揭  露  之  成效  ,  是  否如  想像  中有  效  ,
              尚待  商  榷  。以美國為例,學者       認  該國之    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 of 1988  有關  揭  露  之  規  定,實  證顯示  無法達  到  該法要求  揭  露
              之目的。參見       Sherrill Shaffer  ,  The competitive impact of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in the credit card indus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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