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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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如 英 國 ) ,以 建 立一個 公平 合理的消費者信用交易制度。
我國 目 前主 要 以銀行法對金融業的貸 放 行為 予 以規範,但
對金融業以外的貸 放 機構 ( 典 當 業、 分期付 款 公 司及民間貸
放 業者 ( 含 地 下 錢 莊 ) 等 ) 及其交易行為則 未 有特 別 規範,
以 至 於對 上述 交易 只 得 依現 行民法債篇中相關 契約類型 加
以 闡 述 以解 決問題 ,造成業者、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
及 學 者間對信用卡與其 他類型 消費者信用交易的相關法律
問題 的 瞭 解及解 決 方 案 上 存 在相 當 差 距 ,實有 待 以特 別 立
法 方式 , 明確建 立消費者信用交易制度。
各 國消費者信用立法的 核 心多集 中在交易條 件 的 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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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 、金融隱私的 保障 ,以及 徵 信、催 收 行為的規範。另
外, 由 於政 府 對銀行以外對辦理消費信用 提供 之事業 或 個
人 並 無 任 何 監理權 限 ,以 致 於以 各 種名義 行貸 放 之實的交
易及 廣 告 行為使消費者產生 混淆 及造成 諸 多 社會 問題 。 是
以在我國的消費者信用立法中 宜 一併將消費性信用 提供 機
構之 設 立、 營 運 、政 府檢 查 權,及行政 或 刑事罰則一併 納
入 ( 類似 英 國 1974 年消費者信用法 ) , 方 為完備的消費信用
法制。
第二款 建立信用卡業者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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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主 管機關 亦 著 重 於要求相關機構 盡量 以各 種 不同方 式 ( 如加註警語、
標 明顏色 及加 粗 體 ) 揭 露 各類 資訊 。 惟揭 露 之 成效 , 是 否如 想像 中有 效 ,
尚待 商 榷 。以美國為例,學者 認 該國之 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 of 1988 有關 揭 露 之 規 定,實 證顯示 無法達 到 該法要求 揭 露
之目的。參見 Sherrill Shaffer , The competitive impact of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in the credit card indust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