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P. 323
第 12 章 流動性 —— 管理指南與評估原則 305
也列出衡量全 面 性利率風險指標,如持有 至 到期 日 及可供銷 售證券 的公平 價
值 對 總 資產的比率、資 負表 外 項 目對資產的比率、及前 述證券未 實 現溢
( 折 ) 價 對資產或第一 類 風險 基 準資本的比率等。有關 1 年及 3 年以上的放
款、 證券 的資產部位、及 無 到期 日 存款 ( 如支 票 存款 ) 的 負債 部位,將用以
求出銀行 1 年及 3 年以上的淨部位。
第 5 節
巴塞爾流動性管理評估原則
巴塞爾 銀行監理 委 員會 於 2002 年 2 月 提出銀行 流 動 性管理的 八 大 類 14 條
評估原則, 茲 介紹 如 下 。
(一)建立流動性管理架構
原則 1 —— 每 一銀行 應 有一 致 的 日 常 流 動 性管理 策 略 ,此等 策 略 應 傳播
告 知 整個金融機構。
原則 2 —— 銀行 董 事會應 批 准流 動 性管理的 相 關 策 略 和 重大 政策 ,該 會
也 應確 保高 階 管理 人員採取必 要 措施 ,以監控並控制 流 動 性風險。 董 事會應
被 定期告 知 銀行的 流 動 性 狀況 ,且如銀行目前或 潛 在 流 動 性部位有重大 變
應
動
,
3
一銀行
每
原則 立 即 —— 被 告 知 。 應 有一管理 架 構以有效 執 行 流 動 性管理 策 略 ,此等
架
效管理,且 構 應包括 高 階 管理 人員 持續性 與 程 參 與。高 階 管理 限 人員必須確 流 動 性風險。銀行 保 流 動 性業經有 應設 定
適政策
制
,以控制及
已釐訂妥
序
並定期 覆審某 期 間 流 動 性部位大小的 限 額。
——
原則 4 銀行 必須 有 適當 資 訊 系統 以 辨識 、衡量、監控、控制、及報
告 流 動 性風險。報告 應 及時提供銀行 董 事會 、高 階 管理 人員 、及其 他適當 的
人員 。
(二)衡量及監控資金需求淨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