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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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卅
               八條
                指定銀行
           第
                      第  13  條之 擬  辦理  尚  未  開  放之  新  種  衍  生性外匯商  品  業務,應依
                                        許可辦理之;其辦理之相關規範,由本
                                程序申請
                      行於許可    函 中  訂  定之,或授權財      團  法人  臺  北 外匯  市  場  發展
                      基 金 會  (  以下  簡 稱 基  金 會 )   洽商中  華民  國銀行商業  同  業公  會
                      全國  聯 合  會  (  以下  簡  稱銀行公  會 )   後 ,就相關業務之簽約、
                      交易與交    割 方式、    風險預告    內 容  、  會 計  處  理 原則  、報  表 與
                      資  訊  揭  露  方式、  糾  紛  調處  、  違  規事件  函  報本行  處  理之  程

                      序  ,以及其他有關業務之          處  理 等  事項  訂  定,報經本行核定
                      後施  行;  修正  時,  亦同  。

                      指定銀行辦理       衍  生性外匯商    品  業務,應依相關規定及前項
                      規範辦理。
                                    同
                                                              (OBU)
                指定銀行得接受
             卅
               九條
           第
                      為 處  理  OBU  業務,其範圍及辦理應  一銀行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遵 循  事項由本行  委託代 另訂
                      之。
           第四十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                   參 照國  際 慣 例 自行   訂 定並公
                      告最低   存款利   率  。未公   告  存款  天  期之利  率  ,指定銀行得      參
                      酌  相 近天  期之公   告 利  率 與客  戶議  定。  採  議  定利  率 者應於公
                      告 中  告 知。

                      前項公   告 應於營業     廳 揭示  ,並於公     開  之 網  站 或其他足使公
                      眾 知 悉 之方式   揭 露 。

            指定銀行得向外匯
           第四一條
                     訂  定額  度 內 持  有買超或賣超部位。  市  場  或本行買  入  或賣  出  外匯,  亦  得在自行

                      指定銀行    參  與銀行   間  外匯  市  場 ,應  遵 循  基  金 會  洽商銀行公
                      會後  ,依國   際 慣 例 所定並報經本行備        查 之交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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