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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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銀行法法令彙編
定。
本項交易之展期應依當時
期限:依 實際 外匯收支 需 要 訂 場 匯 率重訂 展期價 格 ,
市
不得依 原 價 格 展期。
二、 「新臺 幣與外幣 間 」 換 匯業務
承 作換 匯交易時,於辦理 即 期外匯 結 匯或 預售 ( 預購 )
遠 期外匯之 同 時,應 即 承 作 相 等 金額、不 同 方向之
遠 期外匯。
承 作 對 象 :國內法人 - 無 須 檢附文 件。
國外法人及自 然 人 - 應 查 驗 主管機關核准 文 件。
匯交易
換 」 ( 以下 結 匯時,應依 申 報辦法 ) 「 填 報 申 報 書 ,其中第 申 報辦 欄
外匯收支或交易
稱
4
簡
法
「
註
水
明
及 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 「 換 匯交易 」 ,並於外匯 」 應依照 實際 單上 匯款性質 註 明本行外 填 寫
匯 局 訂 定之 「 匯款分類及 編 號」 ,連 同申 報 書 填 報
外匯交易日報。
本項交易得不列計 申 報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
訂 之 結 匯金額。
本項交易之展期應依當時 市 場 匯 率重訂 展期價 格 ,
不得依 原 價 格 展期。
三、 無 本金交 割 新臺 幣 遠 期外匯業務 (NDF)
象
對
承
行或 作 總 行為限。 以國內指定銀行及指定銀行本 身 之 海 外分
契約 形 式、內 容 及 帳 務 處 理應與 遠 期外匯業務 (DF)
有所 區 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