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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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銀行法法令彙編




                          
                                                      定。

                            本項交易之展期應依當時
                            期限:依   實際  外匯收支    需  要  訂 場 匯  率重訂  展期價  格 ,
                                                   市
                            不得依   原 價 格 展期。
                      二、  「新臺   幣與外幣    間 」  換 匯業務

                           承  作換  匯交易時,於辦理       即 期外匯    結 匯或  預售   (  預購  )
                            遠  期外匯之    同  時,應  即 承  作  相 等  金額、不  同 方向之
                            遠 期外匯。

                           承  作 對 象 :國內法人    -  無 須 檢附文   件。
                          國外法人及自      然 人 - 應 查  驗 主管機關核准      文 件。

                              匯交易
                            換  」   (  以下  結  匯時,應依 申  報辦法  )  「 填  報  申  報  書  ,其中第  申  報辦  欄
                                                     外匯收支或交易
                                        稱
                                                                       4
                                      簡
                            法
                            「
                              註
                                                          水
                                明
                            及  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  「 換 匯交易  」  ,並於外匯 」  應依照  實際 單上  匯款性質 註  明本行外  填  寫
                            匯  局 訂  定之  「  匯款分類及   編  號」  ,連  同申  報 書  填 報
                            外匯交易日報。
                           本項交易得不列計        申 報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
                            訂 之 結  匯金額。
                            本項交易之展期應依當時           市  場 匯  率重訂  展期價    格 ,

                            不得依   原 價 格 展期。
                      三、  無 本金交   割  新臺  幣 遠  期外匯業務     (NDF)

                          
                                  象
                                對
                            承
                            行或  作 總  行為限。  以國內指定銀行及指定銀行本        身  之  海  外分
                            契約  形 式、內  容  及 帳  務 處 理應與  遠 期外匯業務       (DF)
                            有所  區  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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