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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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61
許可。
第十六條 指定銀行辦理 式,向本行 申請 涉 及外匯之 電子 化業務,應 檢附 相關 作 業 說 明
向本行 申請 許可。其 申請 辦理 等值 新臺 幣 50 萬元 以上之 網
際 網路 外匯收支或交易業務者,應先通過 民間 匯 出入 款當
年 累積 結 匯金額 查 詢 電 腦 連 線 作 業 系統 測試 ,並 具 備 電 腦
檢 核匯款分類 等 交易內 容 之 功 能 。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利用 網 際 網路 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事 宜
前,應先 請 顧客 親 赴 銀行 櫃 檯 申請 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
指定銀行受理 申請 時,應 查 驗 顧客 身 分 文 件或 基 本登記資
料 。 間 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應 檢附 相關 作 業 說
指定銀行於營業時
第十七條
申請
明向本行
一、 每 筆 結 匯金額以未 許可,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達 新臺 幣 50 萬元 或其 等值 外幣者為
限。
二、營業時 間 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報於 次
營業日之 「 交易日報 表 」 及 「 外匯部位日報 表 」 內。
第十八條 指定銀行以國內自設外匯 作 業中 心 處 理相關外匯 後 勤 作 業
時,應於 開 辦 後 1 週 內 檢附 相關 作 業要 點 及 作 業 流程 向本
行報備;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 處 理相關外匯 後 勤 作 業時,
應 檢附 委外 作 業計 畫 書 向本行 申請 ,於 申請書 件 送達 本行
之
理。 次 日 起 15 日內,本行 無 不 同意 之 表示 者, 即 可 逕 行辦
第十九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 以下
簡 稱 非 指定銀行 ) 及其分行, 需 辦理買賣外幣現 鈔 及 旅 行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