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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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61




                                    許可。
           第十六條  指定銀行辦理  式,向本行  申請 涉 及外匯之     電子  化業務,應   檢附  相關   作 業  說 明

                      向本行   申請  許可。其    申請  辦理  等值  新臺  幣  50  萬元  以上之   網
                      際 網路  外匯收支或交易業務者,應先通過                 民間  匯  出入  款當

                      年 累積  結 匯金額    查  詢 電  腦 連  線  作 業  系統  測試  ,並  具 備  電 腦
                      檢 核匯款分類     等 交易內   容 之 功  能 。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利用           網 際  網路  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事           宜

                      前,應先    請  顧客  親  赴 銀行  櫃  檯  申請  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
                      指定銀行受理      申請   時,應   查  驗  顧客  身 分  文  件或  基  本登記資

                      料 。             間  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應         檢附   相關  作  業  說
            指定銀行於營業時
           第十七條
                              申請
                      明向本行
                      一、  每 筆 結  匯金額以未  許可,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達 新臺  幣  50  萬元  或其     等值  外幣者為

                          限。
                      二、營業時     間 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報於                     次

                          營業日之    「 交易日報    表 」 及  「 外匯部位日報      表 」  內。
           第十八條   指定銀行以國內自設外匯                作 業中   心 處  理相關外匯    後 勤  作 業
                      時,應於    開  辦 後  1  週 內  檢附  相關  作  業要  點 及 作  業 流程  向本

                      行報備;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              處 理相關外匯      後  勤  作 業時,
                      應 檢附  委外  作 業計   畫 書  向本行  申請   ,於  申請書   件  送達  本行

                      之
                      理。  次    日  起  15  日內,本行  無  不  同意  之  表示  者,  即  可  逕  行辦
           第十九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  以下
                      簡 稱 非 指定銀行    )   及其分行,   需 辦理買賣外幣現       鈔 及  旅 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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