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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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569
涉
二、
及股價或股價指數之 標的 商 品係 指以外幣計價,與外國 衍 生性外匯商 品 業務 市 場 相關之股
其
價、股票受益憑證或股價指數。
標的 商 品 不 含 本國及 大 陸 地 區 於任何交易所 掛牌 的
股價指數、 個 別股價或股票受益憑證。
三、外幣 間遠 期外匯及 換 匯交易業務
本項業務之展期應依當時 市 場 匯 率重訂 展期價 格 ,不
得依 原 價 格 展期。
四、外幣 間換 匯 換 利交易業務
辦理本項業務,交 「 匯款分類及 編 號」填 後 應於其他交易憑證上 註 明適當
割
之
報外匯交易日報。
五、與存款連
生性外匯商
辦理 衍 結 之組合式業務 品 與存款連 結 之不 侵蝕 存款 戶 本
金之 「 組合式存款 」 及 衍 生性外匯商 品 與存款連 結
之可 能 侵蝕 存款 戶 本金之 「 組合式產 品 」 ,其組合
標的 以經本行核備之 衍 生性外匯商 品 為限。
應 符 合本項組合業務項下之單項業務之各相關限制
或規定。
六、與放款連 結 之組合式業務
與外幣放款連 結 之 「 組合式放款 」 ,其組合 標的 以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本項組合業務,除應
經本行核備之 衍 生性外匯商 符 合 「 品 為限。 作
業規範 」 之相關規定外,並應 符 合本項組合業務項
下之單項業務之各相關限制或規定。